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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法学类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重点笔记:第9章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来源:华课网校  [2018年3月10日]  【

  第九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第一节 证明的对象

  证明对象:指证明主体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也称待证事实。

  1、成为证明对象条件:(1)该事实系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的事实(2)该事实具有实体法或程序法意义(3)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存在争议(4)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

  2、范围:(1)民事实体法事实(2)程序法事实(3)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习惯

  3、免于证明的事实:(1)自认的事实(2)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3)推定的事实(4)预决的事实(5)已为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

  第二节 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指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负有证实该法律要件事实的一方当事人承受不利的裁判后果的风险。

  提供证据的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为避免败诉危险而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必要性。

  1、证明责任与提供证据的责任的区别:(1)承担责任的原因不同(2)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3)责任发生的时间不同;(4)责任转移与否不同5.能否预先分配不同6.能否由双方当事人负担不同7.能否由双方代理人承担不同8.能否强化不同。

  2、证明责任的分配:指按照一定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 标准:主张负产生责任,否认负欠缺责任。

  3、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则:

  (1)一般规则:当事人对自己的请求或反驳对方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有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的倒置:是指将依据法律要件分类说应当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负担的证明责任,改由否认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就法律要件事实的不存在负证明责任。

  4、证明责任倒置的几种情况:①制造新产品引起的专利侵权,由制造者对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举证;②高度危险作业,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举证;③环境污染,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举证;④建筑物或悬挂物发生倒塌、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所有人或管理人对其无过错举证;⑤饲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或第三人有过错举证;⑥缺陷产品,生产者就免责事由举证;⑦共同危险,实施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举证;⑧医疗行为,医疗机构就不存在因果关系举证。

  推定与证明责任

  1.法律上的推定:①法律上的推论推定:是指法律规定应当从某一已知事实的存在作出与之相关的另一未知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假定。②法律上直接推定:是指法律不依赖于任何基础事实便直接假定某一法律要件事实存在。

  2.事实上推定:是指法官依据经验法则,从已知事实推断推定事实存在的假定。

  第三节 证明标准

  1、证明标准:是指审判人员在诉讼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

  2、标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查实;证据证明;矛盾排除;结论唯一)

  3、高度盖然性标准:是指从当事人提供或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中,法官无法形成事实确实如此的确信,但形成了事实更可能如此或非常可能如此的判断,就应当作出认定该事实如此的判断。

  第四节 证明的过程

  1.举证:当事人将所收集的证据提交给受诉法院的活动,也称证据的提供。

  举证的方式:1.实际提交证据2.提供证据来源或线索。

  2.质证:指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宣读、展示、辨认、质疑、说明、辩驳的诉讼活动。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及诉讼第三人。对象是证明材料。

  3、质证的程序:(1)出示证据(2)辨认证据(3)对证据质询和辩驳。

  4、质证的顺序:原告——被告——第三人-----法院

  认证:是指法庭对经过质证的各种证据材料作出判断和决定,确认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认证的标准与方法:认证的标准,指法庭评价证据材料能否成为诉讼证据的标准。由于证据材料成为证据须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这三性也就成为认证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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