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1、基本原则的概念:是指在民事诉讼全过程或重要诉讼阶段中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1)基本属性:内容的根本性和效力的贯彻始终性
(2)功能:⑴规制民事诉讼的具体制度和规范-----立法准则的功能;⑵规制诉讼主体的行为-----行为准则的功能。
基本原则的分类:第一类是根据宪法原则,参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制定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就成为宪法、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共有原则,简称共有原则。第二类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特殊要求制定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民事诉讼法的特殊规律性,是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简称特有原则。下面是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当事人平等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平等地履行其诉讼义务。
(1)内容:诉讼权利义务平等、法院应保障和便利平等行使诉讼权利、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
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同等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对等原则:外国法院对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
法院调解: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1)内容:根据需要和可能调解、自愿合法、贯穿审判程序的各个阶段
人民调解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政府和法院指导下,按照自愿原则采用说理疏导,调解纠纷。
辩论原则: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争议的问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意见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内容:确立当事人辩论权、具体内容极为广泛、形式和方式多样、贯穿于整个过程
处分原则: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1)内容:(1)享有处分权的主体仅限于当事人(2)当事人处分的权利对象既包括民事权利,也包括民事诉讼权利(3)处分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4)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检察监督原则:指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权实行法律监督。
支持起诉原则: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