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的特点
(一)群体性
公众对象不是单一的,而是与某一组织运行有关的群体环境。任何组织的生存和发展都离不开一定的公众群体环境。这个公众环境与自然环境、地理环境不同,是指组织运行过程中必然面对的公众关系和公众舆论的总和。这些公众关系和公众舆论范围很广。公共关系工作中不可只注意其中某一类公众,而忽略了其他公众。
应该将公众视作一个完整的环境,用全面的、系统的观点来分析自己的公众,注意组织与公众环境之间的整体平衡与协调。
(二)共同性
公众不是一盘散沙,而是具有某种内在共同性的群体。
这种共同性,就是指相互之间的某种共同点,比如共同的利益、共同的需求、共同的目的、共同的问题、共同的意向、共同的兴趣、共同的背景等。这样一些共同点,使一群人或一些团体和组织具有相同或类似的态度与行为,构成组织所面临的一类公众。界定公众首先要界定公众所面临的共同点。因此,了解和分析自己的公众,必须从相应的共同点(比如共同的问题)去了解和分析他们内在的联系,这样才可能化混沌为清晰,从公众群体中区分出不同的对象来。
(三)多样性
公众的存在形式不是单一的,而是复杂多样的。日常的公共关系工作对象,包括多种多样的个人关系、群体关系、团体关系、组织关系等。即便是同一类的公众对象,也可以有不同的存在形式。
(四)变化性
公众不是封闭僵化、一成不变的对象,而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处于不断变化发展的过程之中。任何组织的公众对象的性质、形式、数量、范围等均会随着主体条件、客观环境的变化而变化:有的关系产生了,有的关系消失了;有的关系不断扩大,有的关系又可能缩小;有的关系越来越稳固,有的关系越来越动荡;有的关系甚至发生性质上的变化——竞争关系转化成协作关系,友好关系转变成敌对系等。
例如,一家采石场,原来远离城市,水源来自山间小溪,与环保部门没有什么联系,可是,城市扩建后,采石厂离该城只有2公里,于是,环保部门就对该场提出了用水、排水要求,使原来建厂时没有考虑的问题成为突出的问题,而这个采石场与环保部门的公共关系也由非公众关系变为公众关系。
公众环境的变化,必将导致公共关系工作目标、方针、策略、手段的变化;反过来,组织自身的变化也会导致公众环境的变化,如组织的政策、行为、产品的变化,使公众的意见、评价、态度或行为发生相应的变化,这种变化的结果又可能倒过来对组织产生影响、制约作用。
(五)相关性
公众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与特定的组织相关的。一群人之所以成为某一组织的公众,是因为他们所面临的共同点与这个组织具有一定的相关性、互动性。正确地认识公众的相关性和差异性,是制定公共关系政策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