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托业的经营原则:
(1)信托业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经营信托业务;
(2)禁止个人经营信托业务;
(3)信托业务必须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业务活动必须以发展经济、稳定货币、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为目标;
(4)现阶段只办理国内公司或社团法人的信托,不办理国内个人信托。
2.设立条件:
(1)确属经济发展需要;
(2)具有合格的金融业务管理人员;
(3)符合经济核算原则;
(4)具有组织章程;
(5)具有法定的最低限额实收货币资本金。国家级—1亿元人民币;省级—5000万元人民币;地、市级—2000万元人民币。应拥有的最低外汇先进资本金:国家级—1000万美元;省级—500万美元;地、市级—200万美元。
3.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管理,主要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协调、监督和稽核。
4.在信托经营业务方面,《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有详细规定。
(三)信托业务若干法律问题
1.信托法律关系:信托人(委托人)、受托人(被信托人)、受益人。
2.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3.我国信托业务的风险承担
(1)委托业务:信托存款、委托贷款与投资、信托贷款与投资、动产和不动产信托。
(2)信托投资机构的其他业务:代理业务、金融租赁、咨询业务、外汇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