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发生应收未收的赔款、罚款、租金,以及支付备用金、包装物押金等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应收、暂付款项或单位、个人报销预支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为了满足企业内部各单位日常小额零星开支的需要,并简化核算手续,可建立定额备用金制度加以控制。所谓定额备用金制度,是指企业的会计部门协同使用备用金的单位,根据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事先核定备用金定额,由使用备用金单位填制借款单,一次领出现金(或现金支票),报销时由会计部门根据审核后的报销凭证,用现金(或现金支票)补足备用金定额。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的企业,会计部门拨付备用金时,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
根据报销金额补足备用金定额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报销数和拨补数都不再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如果企业认为备用金没有继续设置的必要而予以取消时,应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