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中央银行法,就是按照国家意志,规定有关调整中央银行的组织活动及其关系的法律规范。中央银行法是调整银行组织及其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与其他法一样,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此外,中央银行法是经济法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是宏观经济调控法、公共服务法和金融业监管法。中央银行法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中央银行的性质和职能;
2、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
3、中央银行的组织体系;
4、中央银行的业务活动,其中包括货币发行、存款准备金制度、贴现贷款和政府贷款、公开市场业务;
5、中央银行对金融业的监管。
美国1913年12月23日颁布的《美国联邦储备法》是美国的中央银行法。联邦储备体系是一个独立性很强的中央银行,它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实体,其资本属于参加联邦储备银行的各会员银行,实质是股份制。此外,联邦储备法还规定了联邦储备体系的主要职责、组织结构、货币政策工具及财务制度。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是新加坡的准中央银行法,其主要内容包括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主要任务、资本金及利润分配,及其职能。
我国的中央银行法是《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该法于1979年开始起草,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投票通过,共8章51条。
中央银行的制度类型是指根据中央银行的特点和需要,从法律上规定中央银行的相应的体制。中央银行制度类型从不同角度划分,主要有六种类型。
1、单一式中央银行制度,即采取总、分行制,分行是总行的下一级组织,总行和分行组成中央银行统一体。西方国家的中央银行绝大多数属于这种类型,如英国、白本、法国等。我国的中央银行也实行这种制度。
2、二元式中央银行制度,在国内设立中央和地方两级的中央银行机构,中央级是最高权力机构或管理机构,地方机构有独立的权力,例如欧洲中央银行。
3、多元式实行这种制度的国家有美国。
4、复合式中央银行制度,是指中央银行与普通银行职能不分,一家银行既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又办理普通银行业务,具体又有“大一统”式和非“大一统”式两种形式。
5、准中央银行制度,是指国内没有真正专业化的、具备完全职能的中央银行,而是由几个履行有限中央银行职能的机构组成一个准中央银行体系的制度形式。采取这种形式的有新加坡、香港等。
6、跨国中央银行制度,是把同一个货币联盟联系在一起,由参加这个联盟的国家共同建立中央银行。
按资本所有权类型划分,中央银行制度有四种形式。
1、国家所有制的中央银行,即全部资本归国家所有的中央银行,其产生有两种主要途径:由国家全额投资设立或对非国有中央银行进行国有化改造。
2、集体所有制的中央银行,指中央银行的资本由金融机构集体诗有。
3、混合所有制的中央银行,是由国家和私人共同投资组建的中央银行,其中国家一般持控制性股份。
4、多国所有制的中央银行,是指跨国中央银行的资本由跨国中央银行的成员国所共有。
中央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指对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规章、制度、条例、业务方针以及人事任免等都有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权威机构。中央银行最高权力机构的组成有三种模式:
1、最高权力机构集中掌握决策权和执行权的中央银行;
2、最高权力机构分为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的中央银行;
3、最高权力机 构分为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于1948年,其类型是“单一制一元式”的,即只设立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其在全国的分支机构设置实行总分行制。1998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省级机构改革,现在的分支机构格局方1个总行,9个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设行长1人,副行长若干人,并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其职责与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