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词解释
1、"三司推事":唐代的司法审判程序严格,一般情况下,三大执法系统各自负责本部门事务,遇到特别重大案件,则由三个部门的长官即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和御史中丞共同审理,称作"三司推事"。
2、"小三司":唐代的一种特别法庭,即由门下省的给事中、中书省的中书舍人和御史充任"小三司",负责申冤的诉讼案件的审理。
3、"制勘院":宋代由皇帝直接指定的特别法官组成的机构。
4、"推勘院":宋代由中书省指定的的特别法官组成的机构。
5、"三司会审":元朝凡重大案件由联合审判组织"三法司"指刑部,督察院和大理寺,三法司审理。
6、"九卿会审":清朝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这"三法司"和六部尚书、左都御史、大理寺卿,通政使组成,来审理和决定重大案件和死刑判决。
7、《唐律疏义》:是我国保存至今的最为完备的法律法典之一。在中国法制史上有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它上承《开皇律》,是一部以刑法为主,也包括民事、婚姻、继承、行政以及诉讼法在内的综合性法典。
8、《法经》:战国时期,李悝在魏国率先变法,集各国法律之大成,制定成《法经》,这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的成文法。分《盗》、《贼》、《囚》、《捕》、《杂》、《具》六篇。
9、《九章律》:汉高祖建国后,丞相萧何在《秦律》基础上制定汉法,新增《户律》、《兴律》、《厩律》,合为九章,称《九章律》(通称"汉律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