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37、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C公司。
问题:(1)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2分)为什么?(2分)
(2)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2分)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2分)
(3)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2分)
(1)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因为根据公司法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少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懂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少,可以设1至2名监事。
(2)公司分立;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
(3)根据公司法五十三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基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购买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38、某有限责任公司甲为生产某工艺品的企业,为了使公司能够较快进入正规运转,股东会决定聘请与其生产同一工艺品的另一企业乙的某股东为本公司的总经理,并聘请国家工商局的某位公务员为兼职监事。后来,该总经理以自己的名义从企业乙处购得了一些产品,并转卖给了甲公司,同时,还将甲公司的财产为其欠乙公司的货款作担保。
问:(1)甲公司聘请总经理和监事的行为是否合法?
(2)总经理的行为是否合法?
(1)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本案中甲公司所聘的总经理是另一同类营业公司的股东,而非董事或经理,因而是合法的。但甲公司聘请工商局某位公务员为兼职监事是违法的,因为公司法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2)总经理的行为是违法的,因为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同时,公司法还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