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论述题
34. 试论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及其特点?
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是WTO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多边贸易机制的支柱。其基本原则是平等、迅速、有效、双方接受。争端解决机构由“专家组”组成的。负责审查证据并决定谁是谁非。专家组报告提交给争端解决机构,该机构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否决这一报告。
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程序如下:
第一,磋商(这一阶段最长的时间为60天。发生贸易争端后,在采取措施之前,争端各方面都必须进行磋商,以寻求自行解决贸易磨擦的办法。如果双方磋商失败,他们也可以要求WTO总干事进行调解。)
第二,专家组审理。如果磋商失败,起诉方可以要求任命专家组。在贸易争端双方提交仲裁申请后,专家组在6个月内作出裁决。
第三,上诉审理。任何一方就专家组做出的裁决均可提出上诉,上诉必须根据有关法律的问题及与上诉有关的事由提起上诉,上诉不审理现有的证据或审查新的证据。上诉可以确认、修改或****专家组的法律调查结果和结论。一般情况下,上诉不应超过60天,因特殊原因可以延长到90天。争端解决机构必须在30天内接受或否决上诉报告,而否决决定必须是协商一致才能做出。
第四、裁决的执行。裁决以后,败诉方应立即纠正,如果不按裁决执行,那将做出补偿或者承担对它的处罚。
特点: 第一,鼓励成员通过双边磋商解决贸易争端;第二,以保证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有效实施为优先目标;第三,严格规定争端解决的时限;第四,实行“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原则;第五,禁止未经授权的单边报复;第六,允许交叉报复。
35. 结合《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规定,论述人民币汇率争端涉及的国际经济法问题?
汇率是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货币之间的相对比价或兑换比率,它是一国对内政策义务与对外国际义务的连接点,在一个开放的贸易和支付体系中,汇率一定处于各主权国家经济关系的中心。
从2000年开始,以日、美为代表的一些发达国家,无端炮制人民币低估言论,四出兜售中国政府操纵汇率的观点,妄图通过国际舆论迫使人民币升值,以解决本国国内的经济问题。即使是在2005年人民币升值之后,西方国家要求人民币继续升值的调门依然有增无减,2010年年初,在世界经济刚刚从金融危机阴影中略有复苏之际,美国总统奥巴马再次挑起人民币汇率争端,试图逼迫人民币继续升值。
《基金协定》第4条和附录C的规定共同构成IMF框架下的汇兑安排制度。《基金协定》经第二次修改后,IMF成员有关汇率义务主要包括:(1)IMF的成员不必实行固定汇率,可以选择符合有序经济增长和合理价格稳定的任何汇率安排,但唯一的例外规定是所选择的汇兑安排不得与黄金挂钩,在遵循这一例外规定的前提下,成员国是自由的,可以自由的选择汇兑安排,采用固定的或者浮动的钉住某一标准的方法来决定其货币的汇兑价值,允许成员国使用任何之前未采用过的方法影响货币价值。(2)IMF的成员不得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来妨碍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取得对其它成员不公平竞争优势。(3)IMF成员的外汇安排要遵守IMF协定所规定的义务,IMF 有权决定IMF成员实施的汇率安排是否与IMF协定的规定相符。(4)IMF成员在IMF进行监督时必须与IMF合作,在IMF提出请求时必须定期地就汇率政策与IMF磋商,并向IMF提供监督汇率政策所需要的信息。
2007年 6 月 15 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董会通过了新的《对成员国政策双边监督的决定》(以下简称《2007年决定》),这一决议废止和取代了《1977年汇率政策监督决定》。《2007年决议》对IMF汇率监督制度的重大修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引入了“外部稳定”的概念,作为双边监督的组织原则。第二,确立了指导成员国实施汇率政策的原则。第三,明确了“操纵汇率”的含义。
2005年8月3日,货币基金组织与我国进行了第四条磋商,这是中国自2005年7月21日以来,基金组织与我国进行的首次磋商。此次磋商中基金组织并未对我国的汇率制度安排提出异议,这说明人民币汇率制度是符合货币基金协定要求的。
2009年7月22日,货币基金组织与我国进行了最近一次的第4条磋商,这是IMF于2007年6月通过《对成员国政策双边监督的决定》以来首次宣布完成与中国第4条款磋商,指出汇率升值在促进中国经济结构调整中只能发挥辅助作用,并应在条件允许时循序渐进地进行。
从上述规定看,中国并未违法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汇率义务,西方对我国的一系列指责并无国际法依据。
五、案例分析题
36. (1)电文1、2均为要约邀请;电文3为要约,电文4为承诺。
(2)A 公司负责支付货款、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承担货物自装上船后的风险。B公司负责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和相关单证、票据,办理货物运输并交纳运费,自费为货物投保,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承担货物自装上船之前的风险。
(3)满足。因为CISG对国际的界定以买卖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而非当事人的国籍不同。可以适用。因为本合同首先属于CISG调整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同时A、B公司营业地所属国德国和中国均为CISG公约的加入国。
(4)此时电文4实质变更了要约,构成新要约。作为A公司的律师,可以主张B违约,但所违反的合同的内容与A发出的要约的内容一致,不包括B提出的法律适用条款。作为B公司的律师,可以主张合同为成立,因为其实质变更了要约,但却未获得A的承诺。或者退一步,在法官肯定合同成立时,主张合同的内容包括法律适用条款,应适用中国法解决这一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