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简述两次鸦片战争对中国经济主权的损害?
第一,领土主权的破坏(沿海、内地、边疆)
领土主权是一个国家最起码的主权,最主要的主权。领土不完整,领土被侵占,这是殖民地半殖民地的特征。
鸦片战争前夕,中国领土主权是完整的,大约在1250万平方公里。但是,从鸦片战争开始,中国领土开始被大块地分割。
首先是香港被英国强行割占,并写进了1842年《中英南京条约》。19世纪50-60年代,沙俄乘火打劫,强迫清政府先后签订了《中俄瑷珲条约》和《中俄北京条约》,强行割占了中国东北地区100多万平方公里的领土。1864年《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及1881年《中俄伊犁条约》,沙俄又割占了我国西部边疆五十万平方公里的中领土。1912年外蒙古独立。
鸦片战争以后,中国大片领土主权的丧失是近代中国殖民地半殖民地的重要特征。领土主权上有大量的经济主权,领土主权丧失,标志着大批经济主权也随之丧失。
第二,司法主权的破坏。
领事裁判权,又称治外法权,即外国侨民在中国境内发生一切诉讼或经济纠纷,均由外国驻当地领事处理,不受中国法律制裁。
中国司法主权丧失始于1843年签订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其中规定:中英两国人“交涉词讼,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交给管事官照办”。这就是说,英国人在中国境内犯了罪,中国政府无权根据中国法律来判罪,而应由英国领事根据英国制定的法律来裁判。这就是所谓“领事裁判权”。
后来,中美望厦条约和中法黄埔条约对此也做了同样的规定。这就使得领事裁判权推而广之,成为一切外国人在近代中国所拥有的共同特权。有了这种特权,外国人就可以在中国为非作歹,不受中国法律的制裁。
第三,关税自主权的破坏
海关税收是国家财政税收的重要来源,是不容侵犯的国家主权。每个独立国家都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利益,制定各种关税税率,无需和外国商议,更不容外国横加干涉。 但是1842年《南京条约》关于中外协定关税和1858年《天津条约》进一步降低税率等规定,极大地破坏了中国的经济主权,即中国政府既不能独立地制订关税税率,又不能行使关税的征收、使用。
关税税收主要指进出口税率、进口税、出口税、内地关税(又称子口税)、复进口税(又称进口半税)、鸦片税厘、船钞等内容,
以上权益的丧失是两次鸦片战争后外国破坏中国经济主权的具体表现。
第四,海关行政权的破坏
海关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管理、监督进出口货物合法进出国境和征收关税的行政机关,是国家主权的一个组成部分。
鸦片战争以前,尽管随着封建政权的日益腐朽,但海关主权还是被清政府掌握。鸦片战争以后,外国逐步夺取了中国海关行政权。例如1842年《南京条约》规定外国领事代管外商及税务;1853年英法美三国夺取上海海关;1858年《天津条约》规定中国海关聘请英人帮办;1859年任命英人李泰国为中国总税务司;1863年改任英人赫德为中国总税务司;1865年中国总税务司署迁往北京,成为清政府的行政机构。
赫德把持中国海关45年之久,建立了一整套殖民地海关制度。他长期把持中国海关,为帝国主义侵略、控制中国的财政经济命脉做了大量工作。1908年,总税务司的管理范围逐渐扩展到沿海沿江30多个海关。各关税务司及重要官吏,几乎全都是外国人。海关规定,在海关工作的中国人不许讲中国话;海关的内外公文也不准用中文。海关行政管理权完全被控制在外国人手里,中国海关俨然是一个外国机构。 第五,沿海贸易权、内河航行权和内地通商权的丧失
在独立国家的领海之内,外国商船只能在一定通商口岸进行贸易,不能在沿海各口岸之间任意贸易。至于内河,外国船只更是不能随便航行。外国人也不能到一个国家的内地去随便居住和做买卖。但是,鸦片战争以后,中国这些主权都遭到了严重破坏。 沿海贸易权始于1842年《中英南京条约》,其中规定:允许英商在五口之间“贸易通商无阻”;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又规定:外国商船可以自由在各通商口岸转口,而不重复课税。
内河航行权和内地通商权始于1858年《天津条约》开放十口通商,如长江腹地的九江、汉口等。1876年《中英烟台条约》对这一权益又两次扩大。 借助这些不平等条约的规定,外国人得以在中国境内肆无忌惮地到处乱窜,借通商、传教、游历为名,行侵略之实;外国的船只和军舰也得以在中国的沿海和内河横行霸道,给中国人民带来了严重灾难 。 第六,租界的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