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适用于个人对组织、执行机关对授权机关、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等用途的上行文种。
知照报告——根据报告制度,依隶属关系,主动向上级所作的报告。
上复报告——根据上级布置、专门要求或询问事项所作的报告。
报送报告——向上级报送文件、资料、表册、物件时,随件附送的简要说明之文字报告。
送审报告——以报送领导机关、法定会议或其他审议机关审查为直接目的的报告。建议报告——用于就相关事项提出意见或建议,供上级考虑、采纳的报告。
2、签报——建国初作为报告的分支文种而设置,由政府部门负责人直接送政府首长批返的上行公文。签呈——机关内部部门对机关首长行文时用之。请示——在吸取解放区文种设置经验的基础上,解析建国初报告文种的部分用途,于1957年取代签报而设置,主要“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的上行文种。
第十三章 平行文种
1、函——为了适应无隶属关系的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用途而设置的平行文种。 请函——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所用的函。 复函——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的有关主管部门对请求批准事项的答复。
第十四章 下行文种
1、命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发行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的下行文种。
2、条例——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
3、指令——1981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办法》中创设的下行文种,适用于发布经济、科研等方面指示性和规定性相结合的措施或者要求。
4、指示——总结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创造性实践,建国后相沿设置的适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的下行文种。
5、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的下行文种。
6、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下行文种。
7、批示——1957年始设、沿用至1981年以转文为主要用途的下行文种。
8、批示 用于转发或者批转下级机关的工作报告、建议或计划,具有批复作用。
9、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规章;任免和聘用干部;在行政管辖或业务管理范围内传达要求办理、共同执行或广泛知照事项的普发性下行文种。
10、意见——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的公文,在实践中,较多地用于党委部门对本级党委行文。在党委系统意见是正规公文文种,在行政系统已将它的功能合并到其他文种中。
11、规定——在行政系统属于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党委系统,规定为主要公文文种,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文规范。
第十五章 决议文种
1、决定——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或安排的决议类公文。
2、决议——适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重要决策事项的决议类公文文种。
3、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 提请审议事项的决议类文种。
4、草案——文件稿本的一种,指经起草初步确定而提交法定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稿本。
5、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主要精神、议定事项的决议类公文文种。
第十六章 宣告文种
1、布告——建国后四十年中由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用于对人民群众“公布应当 普遍遵守或周知的事项”之宣告文种。
2、通告——国家行政机关设置,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之宣告文种。
3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的宣告文种。
4、公报——国家、政府、政党、团体或其他领导人所发布的有关重大事件、决定事项或会议情况的正式公开报道所用的宣告文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