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题
1.如何理解选举制度的平等性原则?
选举权平等性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反映了选举 制度的民主性质。选举权平等的基本含义是: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有一个投 票权,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地方的选举;每一选民所投的票的价值与效力 是一样的,不允许任何选民享有特权,禁止对选民投票行为的非法的限制与歧视。 我国宪法规定的选举权的平等性并不是绝对意义上的平等,它着眼于实际民主,从政治、经济与文化发展的实际水平与可能性出发不断提高选举权的平等程度。
2.联系我国选举制度的实践,谈谈选举制度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基本功能。
(1)全面地体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2)选举制度是建立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和出发点。(3)选举制度是建立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和出发点。(4)选举制度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形式。(5)选举制度是合理地调整国家权利与公民权利的基本形式。
总之,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权力运作受宪法与法律的监督,遵循合宪性原则。选举权、监督权与罢免权作为三位一体的体制,在权利监督与反腐败中发挥着重要的作 用,在防止权利异化、消除腐败的基本制度建设中选举制度发挥着特殊重要的功 能。通过选举活动挑选代表候选人的过程中,选民需要按照公正的标准参与选举,并以选举权为基础有效地行使监督权与罢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