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计量法律的责任形式。
计量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了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其形式有三种:1)计量行政法律责任。即指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对有计量违法行为而不构成犯罪的一种法律制裁。2)计量民事法律责任。当计量违法行为构成侵害他人权利,造成财产损失,行为人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3)计量刑事法律责任。已构成犯罪的计量违法行为,由司法机关处理的,属刑事法律责任。
12、计量法规体系的构成。
1)计量法律,即1985年9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计量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包括: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3)计量规章、规范性文件,包括: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等。4)计量技术法规,包括: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等。5)计量地方法规。
13、计量检定印证的种类。
经检定后出具的检定印证是对计量器具的性能和质量作出的技术判断,是评定该计量器具的性能和质量的法定结论。包括:1)检定证书;2)检定结果通知书;3)检定合格证;4)检定合格印(錾印、喷印、钳印、漆封印);5)注销印。
14、计量违法行政处罚的形式。
1)停止生产;2)停止制造;3)停止销售;4)停止使用;5)停止营业;6)没收计量器具;7)没收违法所得;8)罚款。
15、强制检定的特点。(见第8题)
16、强制标准的概念及对象。
所谓强制性标准,是国家要求必须强制执行的标准,即标准所规定的技术内容和要求必须执行,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加以违反、变更。其对象包括三类:1)保障人体健康的标准.2)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执行的标准.
17、标准制定的程序。
1)标准项目计划的确立.2)标准的起草.3)标准草案征求意见.4)标准草案的审查.5)标准草案的报批.6)标准的审批和发布。
18、标准备案的目的。
1)当制造者和用户之间由于执行标准的问题发生纠纷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所备案的标准进行仲裁检验。2)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标准的备案,了解各级标准的制定情况,便于发现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产品标准是否遵守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情况等。3)有利于各级标准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协调各级标准的制定、修订情况,避免标准的重复制定,便于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级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标准实施的稳定性和正确性,有利于标准化工作的顺利进行。
19、标准实施监督的种类。
1)代表国家进行的执法监督,即国家监督。2)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称行业监督。3)企业自我监督。4)社会监督。
20、采用国际标准的概念及方法。
采用国际标准是指把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内容,通过分析研究,不同程度地纳入我国的各级标准中,并贯彻实施,取得效果。方法:我国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分为等同采用和修改采用。等同采用,是指与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上相同,或与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上相同,只存在少量编辑性修改。修改采用,是指与国际标准之间允许存在技术性差异和编辑性修改,但必须清楚地标明这种差异和修改并给出差异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