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简答题:
16.法律文书的基本特点有哪些?
答:(1)制作的合法性。
(2)形式的程式性。
(3)内容的法定性。
(4)语言的精确性。
(5)使用的实效性。
17.公安机关制作起诉意见书的主要功用是什么?
答:(1)公安机关制作起诉意见书的目的,是向人民检察院阐明案件事实,表明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理意见,提请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2)它实际上是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指控书,说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并应受刑事处罚。
(3)起诉意见书是对案件侦查活动的总结,集中地反映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同时也是检察、审判工作的基础材料。
18.起诉书的文号是由哪几部分构成的?
答:由制作起诉书的人民检察院的简称、案件性质(即“刑诉”)、起诉年度、案件顺序号组成。
19.一审不作为类行政案件的判决结果分为哪几种情况?
答:(1)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
(3)判决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
(4)驳回原告赔偿请求。
(5)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20.现场勘查记录包括哪几个组成部分?
答: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相和录像、现场绘图。
三、写作主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30分)
21.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小林是被继承人赵文天的长子,赵小芸是赵文天的次女,二人系同父异母的兄妹关系。赵小芸的生母业已去世。赵文天生前立有一份遗嘱。具体内容是,赵文天去世后,将自己的两套二居室的单元房分给赵小林、赵小芸二人各一套。因次女赵小芸已经居住着其中一套多年,故不再变更。只将自己住的一套分给赵小林。但在留下的10万元存款中,分给赵小芸3万元,作为补偿。所余7万元捐献给希望工程。该遗嘱已于2006年12月在××市公证处作了公证。赵文天于2007年8月去世。去世之后,赵小芸又拿出一份赵文天去世前5天签字的遗嘱。具体内容是:赵文天去世后原自住的一套两居室住房由次女赵小芸继承,原赵小芸居住的一套两居室住房由赵小林继承,存款10万元由兄妹二人平分。并声称这是父亲最后的遗嘱,应按此遗嘱处理赵文天遗产的分割。为此,兄妹之间发生争执。赵小林主张,父亲原遗嘱已经公证,为合法有效的遗嘱,且父亲生前从未有过改变遗嘱的意思表示,且临终之前已有一周处于半昏迷状态,不可能再立遗嘱;而所谓新立遗嘱既未再次公证,又非本人亲自书写,也没有见证人在场,应属无效;而妹妹赵小芸则坚持此遗嘱系父亲最后的真实地意思表示。二人争执不下。2007年12月,赵小林起诉于××市××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依法做出如下判决,认定原告赵小林出示的遗嘱合法有效,赵小芸出示的遗嘱为无效遗嘱,赵小林、赵小芸应按赵文天2006年12月做过公证的遗嘱履行继承的法律手续。
原、被告的基本情况如下:
赵小林,男,50岁,××市人,汉族,×××大学教师,住××市××区××胡同×号。
赵小芸,女,40岁,××市人,汉族,××市××医院护士,住××市××区××街×号。
涉及实体法的条款:
《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同法第10条第3款:“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答:(1)首部①标题。标题居中,第1行应写为:XX市XX区人民法院;第2行应写为:民事判决书。②案号。应写为:(2007)X民初字第XX号。③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事项。应写为:原告赵小林,男,50岁,XX市人,汉族,XXX大学教师,XX市XX区XX胡同X号。委托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小芸,女,40岁,XX市人,汉族,XX市XX医院护士,住XX市XX区XX街XX号。委托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④案由、审判组织、审判方式和开庭审理过程。应写为:原告赵小林诉被告赵小芸遗嘱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2月XX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小林及其委托代理人XXX、被告赵小芸及其委托代理人X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正文 ①事实。应写为:原告赵小林诉称,其父赵文天生前立有遗嘱,将两套二居室的单元房分给原告、被告二人各一套;因被告已经居住着其中一套很多年,故不再变更;只将其自住的一套分给原告。在留下的10万元存款中,分给被告3万元,作为补偿。所余7万元捐献给希望工程。该遗嘱已于2006年12月在XX市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院出示了经公证的遗嘱。被告赵小芸辨称,被继承人赵文天去世前5天又有签字的遗嘱,具体内容是:被继承人去世后原自住的一套两居室住房由被告赵小芸继承,被告赵小芸居住的一套两居室住房由原告赵小林继承,存款10万元由原告、被告二人平分。并声称这是被继承人赵文天最后的遗嘱,是真实的意思表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向法院出示了被继承人去世前5天签字的遗嘱。经审查查明:被继承人赵文天生前有两套二居室的单元房及现金存款10万元,立有遗嘱将两套二居室的单元房分给原、被告二人各一套,因被告已经居住着其中一套很多年,故不再变更,只将自己住的一套分给原告赵小林;留下的10万元存款中,分给被告3万元,作为补偿。所余7万元捐献给希望工程。该遗嘱已于2006年12月在XX市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院出示了经公证的遗嘱。被告赵小芸辨称,被继承人赵文天去世前5天又有签字的遗嘱,具体内容是:被继承人去世后原自住的一套两居室住房由被告赵小芸继承,被告赵小芸居住的一套两居室住房由原告赵小林继承,存款10万元由原告、被告二人平分。并声称这是被继承人赵文天最后的遗嘱,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临终之前已有一周处于半昏迷状态,不可能再立遗嘱,且所立遗嘱既未再次公证,又非本人亲自书写,也没有见正人在场。②理由和法律依据。应写为:本院认为:被告赵小芸所示被继承人赵文天的最后遗嘱对其2006年12月所立遗嘱内容有重大改变,非本人书写,未进行公证,没有见证人在场见证,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赵小林出示的遗嘱真实有效。据此,根据《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第3款、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赵小林所出示的遗嘱合法有效,被告赵小芸所持被继承人赵文天的最后遗嘱无效。二、被继承人赵文天的遗产应按其2006年12月所立遗嘱进行分割。三、驳回原告赵小林的其他诉讼请求。(3)尾部 应写为: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X元,由被告赵小芸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直小林预交,被告赵小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支付给原告赵小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XXX
审 判 员 XXX
审 判 员 X X
2007年12月X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