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1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指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根据,擅自对著作权作品进行利用或以其他非法手段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行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根据行为性质的不同,其责任的承担方式也不同。有的侵权行为除了承担民事责任以外,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一)单项选择题
1D。关于摄影作品的保护,根据《著作权法》第21条关于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的规定中第3款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本题中,摄影师甲于1947年3月10日拍摄了一幅摄影作品,到其子乙于1998年7月15日首次将甲的该作品发表,已过了50年的时间。根据上述法条规定,该摄影作品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二)多项选择题
1AB。《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三)修改权……(七)出租权……(十六)汇编权……著作权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由此可见,选项A、选项B中的权利可以转让。
(三)不定项选择题
1A。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1认定侵犯著作权和邻接权行为采取过错推定的类型包括:
(1)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
(2)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
(1)著作权应当属于照相馆。根据《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具体到本案,拍摄照片的行为属于委托创作,由于双方没有约定照片的著作权归属,因此其著作权应当归创作作品的照相馆所有。
(2)侵犯了王钢的肖像权。因为存在于王钢照片上的权利有两项,一是摄影作品的著作权;除了著作权以外,还有公民的肖像权。而肖像权的权利主体是王钢。由于这两种归属于不同主体的权利指向同一对象——王钢的照片,所以两者间发生权利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方式处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照相馆未经王钢同意,擅自利用他人肖像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因此,刘某的行为侵犯了王钢的肖像权。
(3)出版社、香皂厂的行为也构成侵权行为。因为它们的行为也符合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应当与照相馆一起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