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中国法制史》章节试题及答案:第19章
第二十章北洋政府法律制度
一、名词解释
1、天坛宪草:1913年10月,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经过三读程序,通过了《民国宪法草案》,亦称“天坛宪草”。由于该草案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国民党企图以法律制约袁世凯的要求,因而为袁所不容,最终因其破坏而流产,并未得以公布施行,只能以草案相称。因宪法起草委员会设在北京天坛祈年殿,故史称“天坛宪草”。
2、袁记约法:根据袁世凯提出的《增修临时约法大纲案》七条,约法会议制定并通过了《民国约法》,1914年5月1日由袁世凯签署施行,同时宣布废止《民国临时约法》。这部约法完成是按照袁世凯的意志制定出来的,故在历史上被称为“袁记约法”。
3、贿选宪法:1922年11月15日宪法起草委员会召开第35次会议,开始制定宪法,1923年10月5日,曹锟以每票5000元代价向国会议员行贿后“当选”为大总统。随后,受曹、吴控制的国会通过宪法草案,并于10月10日曹锟就任大总统时正式公布,定名为《民国宪法》。由于完成这部宪法的民国第一届国会第三届常会受曹锟、吴佩孚的控制,部分议员接受了曹锟为当选大总统而给予的贿赂。因而这部宪法一开始就蒙上了贿赂的阴影,时人讥之为“贿赂宪法”。
二、简答题
简析“袁记约法”的特点。
答:“袁记约法”与《民国临时约法》相比,在内容上主要变化有:
第一,扩大总统的权力。在国家权力的配置方面,《民国约法》虽然形式上规定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机关的权力地位。但实际上赋予大总统超越三机关之上的权力,从而动摇了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民主共和政体。规定大总统对外代表民国,对内为国家元首,其统治权包括行政权、立法权、人事权、军事权、外交权、财政权、戒严权等。
第二,取消责任内阁制度。在行政权力的配置方面,《民国约法》将《民国临时约法》中的责任内阁制改为总统制。国家行政机关实际上只是执行总统个人意志的办事结构。
第三,取消国会制度,以“参政院”行立法之职能。《民国约法》取消了《民国临时约法》规定的国会两院制,同时规定设置设置立法院作为立法机关。并规定大总统可依任意否决其议定的法律案,甚至大总统有召集立法院,宣告开会、停会、闭会的权力。
“袁记约法”虽然在形式上拼凑了美、日、法、英等国的一些宪法条文,但从内容上看,它从根本上动摇了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民主共和政体,确立了总统集权制,实际上是确认了袁世凯个人专制独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