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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中国法制史》章节试题及答案:第18章

来源:华课网校  [2017年7月6日]  【

自考《中国法制史》章节试题及答案:第18章

  第十九章 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一、名词解释

  1、《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2、《民国临时约法》

  二、简答题

  1、试析《民国临时约法》的内容。

  2、简述《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特点。

  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宪法性文件。全文分为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参议院、行政各部、附则,共4章21条。主要内容包括:规定民国临时大总统和副总统的产生办法及临时大总统的职责权限;规定参议院的构成,议员的产生办法及参议院的职权;规定临时政府所设各部;规定国民会议的召开日期和大纲的时效。其重点在于解决政权组织问题。

  2、《民国临时约法》:《民国临时约法》是1912年3月由孙中山签署公布的具有临时性的宪法性文件。分为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共7章56条。

  二、简答题

  1、《民国临时约法》试析的内容。

  答:《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有:

  第一,强调维护国家领土的完整。针对当时列强企图分裂中国的阴谋,总纲明确宣告民国的领土范围为22个行省、内外蒙古、青海、西藏。这一规定,第一次向全世界宣告:中国是一个领土完整、主权独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体现了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高度的爱国主义精神,反映了中国人民反侵略、反卖国政府、争取国家独立的强烈要求,促进了中国人民的民族觉醒。

  第二,规定了民国的国体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临时约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定了民国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体。从而否定了朕即国家的封建专制国体,体现了资产阶级主权在民的宪法原则,树立了帝制自为非法,民主共和合法的观念,促进了中国人民民主主义觉悟。

  第三,规定民国实行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政权体制。《临时约法》明确规定: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权力。其中,参议院是立法机关,由各省都督府推选的参议员组成,行使立法权。

  第四,确认民国人民的基本民权。民国人民的基本民权包括三个方面:平等权、民自由权、政治权利。这些规定体现了资产阶级革命党人所主张的自由、平等、博爱、人权的精神,是对中国几千年来的封建等级特权制度以及民族压迫的否定。

  第五,规定保护私有财产权,发展资本主义经济。《临时约法》以宪法的形式确立了资产阶级宪法关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规定了发展资本主义经济。这一规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六,规定约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法律地位及其效力。

  第七,规定了严格的修改宪法的程序。

  2、简述《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特点。

  答:《民国临时约法》制定和颁行于特殊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它是资产阶级革命派、

  立宪派和袁世凯为代表的反革命派之间围绕政权问题而进行尖锐复杂的斗争中产生的,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

  首先,在确定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政体的前提下,于权力的分配上扩大了参议院的权力,相对缩小临时大总统的权力。

  其次,在行政权的配置方面,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目的就是以内阁牵制总统,以防止总统个人独裁,并为将来实行政党内阁打下基础。

  最后,临时约法对于其修改程序的规定,较一般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修改程序更为严格。一般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经议会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就可以修改。而临时约法,则从修改约法的议案的提出,到修改约法会议议员的出席和修改内容的表决都规定了较严格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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