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中国法制史》章节试题及答案:第16章
第十七章 清末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中国清末修订法律馆于1911年8月完成《大清民律草案》。下列有关该草案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A.《大清民律草案》的结构顺序是: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
B.日本法学家参与了《大清民律草案》的起草工作
C.《大清民律草案》的基本思路体现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精神
D.《大清民律草案》经正式公布,但未及实施,清王朝即告崩溃
2.下列有关清末变法修律和司法体制变革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A.清末修律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
B.清末修律使延续了几千年的法系开始解体,同时也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C.在司法机关改革方面,清末将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检察和司法行政事务,实行审检分立
D.清末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3.关于清末"预备立宪",下列哪一选项可以成立?
A.1908年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作为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
B.《十九信条》取消了皇权至上,大大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国会与内阁总理的权力
C.清末成立的资政院是中国近代第一届国家议会
D.清末各省成立了谘议局作为地方督抚的咨询机关,权限包括讨论本省兴革事宜、预决算等
4.关于《大清新刑律》,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刑法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法典
B.《大清新刑律》规定刑罚分主刑、从刑
C.《大清新刑律》的内容完全属于资本主义刑法性质的内容
D.《大清新刑律》于1911年公布,但没有实施
二、多项选择题
1.清末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中设有一种特殊的审判机构,即“会审公廨”。下列关于这一机构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会审公廨是1864年清廷与欧洲列强协议建立的
B.在会审公廨中,凡涉及外国人案件,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
C.在会审公廨中,凡中国人与外国人间诉讼案,由本国领事裁判或陪审
D.会审公廨设在租界内
2.下列有关清末制定的刑事法典的表述何者为正确?
A.清末刑法典修订的成果是《大清律例》和《大清新刑律》
B.《大清新刑律》结构分总则和分则两篇,后附《暂行章程》
C.《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过渡性法典为《大清现行刑律》
D.《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3、"在中国法的发展历史上,追求'民族化'显然是一个主线,形成了'尚古主义'取向的具有保守性格的法系。只是到了清末出现一批主张借鉴西方法律制度的学者和政治家如沈家本之后,法的民族化受到部分冲击。西方近代以后两大法系基本形成,两大法系的发达程度之高已被国际公认,其原因不得不归结为法的民族化与国际化的协调一致。"基于这段引文,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无论法系还是西方的两大法系都包含各自的法律文化
B.法系具有保守性格,追求"民族化",与其他法系的文化之间没有形成交流与融合
C.西方的两大法系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实现了与国际化的协调一致,但与法系相比,却又失去了"民族化"特色
D.沈家本是倾向于法律移植的法学家
三、名词解释
1、《钦定宪法大纲》2、十九信条3、谘议局4、资政院
5、《大清商律草案》6、《大清民律草案》7、领事裁判权
8、会审公廨9、《法院编制法》
四、简答题
1、试析清末的预备立宪。
2、试比较《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
3、试析清末法制变革。
4、试述《大清现行刑律》的特点。
5、试述《大清新刑律》的特点。
6、试述清末司法制度的半殖民地化。
一、单项选择题
1、D2、C3、D4、C
二、多项选择题
1、BCD2、BC3、AD
三、名词解释
1、《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立宪派人物张謇以“预备立宪公会”的名义,邀请各地立宪团体代表汇集北京,向清庭请愿,敦促清政府速开国会,加快立宪进程。清统治者为稳定局势,缓和与立宪派的矛盾,遂于1908年8月公布了由宪政编查馆仿照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制定的《钦定宪法大纲》。《钦定宪法大纲》由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组成,共计23条 。其基本精神是用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形式,确认君主立宪政体。它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君主立宪政体的合法性,在客观上承认了君主专制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当时的形势,而必须加以改革。首次在条文中和形式上规定了人民享有一定的自由权利,为人民参与某些政治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2、十九信条: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革命浪潮席卷全国,清政府为挽救自己即将覆灭的命运,于10月22日匆匆召集资政院会议讨论对策。于11月3日,颁布由资政院通过的《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简称《十九信条》。
3、谘议局:1908年7月,清廷批准了宪政编查馆拟定的《各省谘议局章程》和《谘议局议员选举章程》,谕令各督抚自奉到章程之日起,一年内办齐谘议局。到1909年10月,各省除新疆外先后完成了选举议员程序,陆续成立了谘议局。谘议局的职权包括议决本省应兴应革事宜、预算决算、税制、公债,修改法规、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和督抚咨询事项,公断和解本省自治会之争议事件等。谘议局不具备地方议会的权限,实为督抚控制下的咨询机关。
4、资政院:1907年9月,清廷发布上谕决定成立资政院作为立议院的基础,1910年资政院第一次会议在北京正式开幕。按《资政院章程》规定,资政院实行一院制,由钦派总裁、副总裁及钦选和民选议员各100名组成。其职权包括议决国家岁出、岁入的预算决算,通过或修订法律,决定其他奉旨交议的事项等。资政院虽不具有民主宪政国家代议机构的权限,不算是民意机关,而是强权压制下的中央议事、咨询机构。但其活动表明,它是西方议会民主在中国最早的试验。
5、《大清商律草案》: 1908年10月,修订法律馆聘请日本法学家志田甲太郎起草商法典,1909年,《大清商律草案》完稿。其内容包括总则、商行为、公司律、票据法、海船律五编共1008条。这部商律草案直接抄袭日本商法,多与中国国情不符。
6、《大清民律草案》:1907年,清廷采纳民政部的建议,令修律大臣沈家本、俞廉三等主持修订民律。1911年10月,《大清民律草案》全部完稿,其体例仿照1900年《德国民法典》,分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共1569条。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
7、领事裁判权:领事裁判权是外国侵略者通过不平等条约在半殖民地国家取得的一项司法特权。它通过驻外领事等机构,对在半殖民地国家领土内的本国侨民,根据本国的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领事裁判权制度起源于欧洲,在中国肇始于1843年签订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
8、会审公廨:会审公廨又称会审公堂,是中国政府设在租界内的特殊审判机关,管辖以华人为被告的刑民事诉讼案件。它是外国侵略者继攫取领事裁判权后,进一步侵蚀中国司法主权的产物。
9、《法院编制法》:为准备将新的司法组织体系推行到全国,沈家本和修订法律馆从1907年开始,参照日本《裁判所构成法》起草了《法院编制法》,经宪政编查馆核议后,清政府于1910年颁布施行。其内容包括审判衙门通则、初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高等审判厅、大理院、检察厅、推事及检察官之任用、司法行政之职务及监督权等16章164条,是一部统一适用于全国法院的组织法。
10、四级三审制:清末司法改革,废除了三法司会审和九卿会审等制度,实行四级三审制的新审级制度,即初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高等审判厅、大理院四个审级,采用三审终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