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中国法制史》章节试题及答案:第9章
第九章 中国封建社会的行政法制度
简答题
1、简述秦汉时期的三公九卿制。
2、论隋唐时期的三省六部制。
3、论中国古代行政法的特点。
参考答案:
简答题:
1、简述秦汉时期的三公九卿制。
汉承秦制,在秦的“三公列卿”制基础上发展为“三公九卿”制。汉代三公仍由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三人组成,丞相、太尉总揽政、兵大权,御史则负责监察,他们共同组成国家的中枢机构。三公之下设九卿,分掌礼、乐、税、法、财、警、府库等事项。
2、论隋唐时期的三省六部制。
隋唐时期,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是三省六部。三省是指中书、门下、尚书;六部是指尚书省所辖的吏、户、礼、兵、刑、工六部。
1.中书省。
中书省是中枢决策和最高出令机关。中书省的长官是中书令,参与军国大事,负责审理尚书省及其它机关的奏章公文,并根据皇帝的指示起草诏令及下行文书,送交门下省审核、副署,付诸施行。
2.门下省
门下省除参与军国大事的讨论外,还审阅上行文书,有权审定中书省草拟的诏书,如认为不可,则封还重拟。凡中央各机关和地方各部门呈送的奏章,内容重要的都通过尚书省交到门下省审定后才能送到中书省呈请皇帝裁决。门下省的长官是侍中(隋朝叫纳言),地位与中书令相等,有权参与国家机密事宜,并被赋予“参议朝政”的头衔。侍中负责审查诏敕,纠正朝政得失和审阅各种上行文书,提出供皇帝裁决的意见,因而起着皇帝的重要参谋作用。
3.尚书省及六部。
隋唐时期皆以尚书省为最高行政机关。凡中书草拟的诏诣经门下审核后,皆移送尚书省发到中央各部及地方州县,并可以根据诏诣精神制定具体政令,下达有关部门,这叫做“施行制敕”。其他中央机关向各州发送有关符、稿、关、牒等也要经过尚书省发遣。随着封建国家事务的日益繁杂,为了加强行政管理,尚书省的组织机构显著扩充,形成了完整的系统,成为实现封建国家职能的重要机关。尚书省设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每部分辖四司,共二十四司。
3、论中国古代行政法的特点。
中国古代行政法内容丰富,形式完备,大致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从时间上看,中国古代行政法源远流长,时间非常久远。中国至少是世界上最早制定行政法律法规的国家之一。
第二,规范详细周密。中国有着几千年的国家统治历史,与此相适应的行政管理制度也得到充分发展。行政管理制度非常严密,行政法规也极为繁多。
第三,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是中国古代法律的明显特点,行政法也毫不例外地混合在一起。我国历代具有代表性的法律都是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混合在一起,在刑律中夹杂着行政处罚的内容,而在行政法中又有许多刑法的规定。
第四,礼法结合。统治阶级通过宗法伦理关系把父权引进行政领域,并通过法律形式加以巩固,使伦理与行政结合,家与国紧密相联,从而使皇权、吏权、行政权成为牢不可破的一体,从而巩固统治阶级的统治。中国古代行政法实质上就是礼与法紧密结合的产物。
第五,从行政法的编纂来看,不仅有单行法规,而且有许多完整的法典。我国古代有很多完整的行政法典,这在国外是罕见的。不仅如此,在行政法的编纂方面还有一定的科学性。
最后,法与专制相结合。专制主义在中国有几千年的历史。从夏商奴隶主贵族专政和秦汉封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开始,中国的专制主义绵延数千年。因而行政法也只能与专制主义相结合,反映专制主义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