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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中国法制史》章节试题及答案:第8章

来源:华课网校  [2017年7月5日]  【

自考《中国法制史》章节试题及答案:第8章

  第八章 中国封建社会刑法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汉代曾发生这样一件事情:齐太仓令获罪当处墨刑,其女缇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为官奴,替父赎罪。这一事件导致了下列哪一项法律制度改革?

  A.汉高祖规定“上请”制度 B.汉文帝废除肉刑

  C.汉文帝确立“官当”制度D.汉景帝规定“八议”制度

  2、秦始皇时期,某地有甲乙两家相邻而居,但积怨甚深。有一天,该地发生了一起抢劫杀人案件,乙遂向官府告发系甲所为。甲遭逮捕并被定为死罪。不久案犯被捕获,始知甲无辜系被乙诬告。依据秦律,诬告者乙应获下列哪种刑罚?

  A.死刑 B.迁刑 C.城旦舂 D.笞一百

  3、关于唐律中五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笞刑、羞辱刑、流放刑、经济刑、死刑

  B.笞刑、徒刑、流放刑、株连刑、死刑

  C.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

  D.杖刑、徒刑、流刑、肉刑、死刑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哪些是直接受儒家思想的影响而形成的?

  A.汉代的《春秋》决狱B.明代的“九卿会审”

  C.《魏律》规定的“八议”制度

  D.《晋律》和《北齐律》确立的“准五服制罪”制度

  2、永徽四年(公元653年),唐高宗李治的妹夫房遗爱谋反案发犯"十恶"罪。依《永徽律疏》的规定,对房遗爱应作何处置?

  A.可适用"八议"免于死刑B.应被判处死刑 C.可以赦免 D.不适用自首

  三、名词解释

  1、重罪十条2、准五服以治罪3、十恶4、八议5、官当

  6、折杖法7、刺配8、凌迟9、充军

  四、简答题

  1、试析汉初文景帝的刑制改革。

  2、简述唐律五刑制度的主要内容。

  3、试述明初重典治吏的主要规定。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B2、A3、C

  二、多项选择题

  1、ACD 2、BD

  三、名词解释

  1、重罪十条:重罪十条制度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夏朝就有“不孝”最的记载,代皆有沿习,秦律有谋反、诽谤、犯上等罪名;汉律出现了大逆无道、大不敬、恶逆等罪名。《北齐律》将历代重大犯罪归纳为十种,即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如果犯此十项重罪,不在赎议之列。“重罪十条”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侵犯皇权的尊严及危害封建政权的犯罪;二是侵犯父母尊长,破坏家族伦常关系的犯罪,后来为隋《开皇律》所继承,形成“十恶”制度,并未唐、宋、元、明、清刑律所沿袭。

  2、准五服以治罪:五服制度即中国古代丧服制度,即以父系宗亲为例,上至高祖,下至玄孙。按丧服质地、样式及服丧期限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等,故称五服、五服制度原属礼治内容,晋律将其纳入法律,作为确定亲属之间立嗣、继承、赡养等民事关系及亲属相犯定罪量刑的依据,形成“准五服以治罪”制度,其使用原则是:尊长杀卑幼,服制愈重,处刑愈轻,服制愈轻,处刑愈重;卑幼杀尊长,服制愈重,处刑愈重,服制愈轻,处刑愈轻。若为侵犯财产的犯罪,则服制愈重,处刑愈轻,服制愈轻,处刑愈重。“准五服以治罪”的制度对后世影响很大,被隋唐继承,延续至明清。

  3、十恶:隋《开皇律》首创“十恶”制度,严惩危机封建皇权、政权和违反伦理纲常的十种重罪的制度。唐律予以继承,并加以完善。根据《唐律疏议·名例律》的规定,十恶分别是:(1)“谋反”即“谋危社稷”,即意图推翻皇帝的统治;(2)“谋大逆”即“谋毁宗庙、山陵即官阙”,即图谋毁坏皇帝祖庙、皇陵和宫殿;(3)“谋叛”即“背国从伪”,即图谋被判国家,投降敌国或伪政权;(4)“恶逆”,即殴打、谋杀尊长亲属;(5)“不道”,即适用凶暴手段致人死亡,或蓄养毒虫、使用邪术害人,简言之即恶性杀人行为;(6)“大不敬”,即指侵犯皇帝人身安全和尊严的一切言行;(7)“不孝”,即告、骂祖父母、父母,或供养有缺,或别立户籍存私钱,私自婚娶,父母去世,匿不举哀等行为;(8)“不睦”,即家族成员之间的侵犯行为;(9)“不义”,即侵犯非血缘尊长的行为;(10)“内乱”,即家族内部的乱伦行为。“十恶”主要是两个方面的犯罪,一是威胁、损害皇权和危害封建政权的犯罪;一是破坏社会秩序和封建伦常关系的犯罪。唐律把“十恶”列于篇首,作为刑事打击的重点,予以严惩,其具体规定,一是量刑从重,二是常赦不原,三是决不待时,四是不得享受特权。

  4、八议:“八议”制度是指八类特权人物犯死罪,司法机关不得擅断,需将所犯罪行及应议理由奏请皇帝裁决的制度,“八议”特权的主体为“亲、故、贤、能、功、贵、勤、宾”。“亲”即皇亲国戚;“故”即皇帝的故旧,多指布衣之交;“贤”指大德行的人士;“能”指有治国安邦大才干的人;“功”即曾经为国家立过大功劳者;“贵”即大贵族,大官僚,指三品以上的官或公爵以上的爵位的人;“勤”即为国家勤勤恳恳工作且经涉艰难的人;“宾”即指前朝皇帝及其后代别尊为国宾者。上述八类人犯死罪,司法官吏交由皇帝后,皇帝将其交中央司法机关集体评议,列具应适用的法条,再交由皇帝裁断,按照通例,一般死罪均可降为流罪,但若犯“十恶”罪的,不得享受八议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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