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船公司的责任期限是从接收货物时起直至交付货物时止。船公司有接提单所列货物的数量、质量等规格交货的责任。在目的港发生货物的短损,船公司应负赔偿责任。
(2)鉴于海上风险无法预料,船方无法保证在确定时间内将托运货物运抵目的港,因此《1978年联合国海上运输公约》中规定,只要无故意跨绕情形,船方不负此项延期交货所引起的损失。本案中船方若有无理拖延交货致使原可以防止的损失扩大或增加,该厂可要求船方赔偿因其行为所衍生的损失,即该厂可对由于生产计划拖延造成的估计损失要求船方赔偿。
(3)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原因造成被保险货物中途转船,无论次数,如被保险人事先或一经获悉即通知保险公司,则在转船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害如符合承保范围则可获得赔偿。但这种赔偿是针对标的物的赔偿,无论如何保险公司对延滞所致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买方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可投保一切险或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短量险”。
2、应由我方自己承担。因为在CFR条件下,按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期限,将货物装上船是卖方应负的责任,卖方并应承担装船以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在本案中虽然由买方投保了一切险,但卖方并不是保险单的合法受益人,不能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而根据CFR条件,买方在货物装船前不对货物享有所有权,对风险不承担责任,一般买方对标的物无保险,所以也不会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因此,本案中,如果我方事先投保了装运前内陆运输险,则可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否则这部分损失只好由我方自己承担。
3、根据《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的规定:为扑灭船上火灾,因水或其它原因使船舶、货物受损害,包括将着火船舶搁浅或沉没所造成的损失,均应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但任何烟熏或热烤所造成的损坏不得受到补偿。因此,本案中的情况的判断和处理如下:
对(1)种情况,因为是船长为了船、货共同的安全,经过用水施救而造成的直接牺牲,而且500箱货物仅受水渍损失,既没有着火痕迹,也无热熏损失,应视为共同海损。
对(2)种情况,由于没有任何着火痕迹,仅受到热熏和水渍损失,按保险业务的习惯做法,通常对热熏损失应列为单独海损,而对于水渍部分可列为共同海损,因为它是灌水施救的直接后果。
对(3)种情况,由于这200箱已着火且已被扑灭,因此,虽有严重水渍损失,但只能列为单独海损。
对(4)种情况,则理所应当视为单独海损。
商品成本
采购成本(进货成本)=货价+增值税额=货价+货价*增值税率=货价*(1+增值税率)
出口退税额=(货价*出口退税率)/(1+增值税率)
实际成本=采购成本-出口退税额=采购成本
加强成本
出口盈亏率=[(出口销售CNY净收入-出口总成本)/出口总成本]*100%
出口换汇成本=出口总成本(CNY)/出口外汇净收入(USD or others) (与当时银行买入价比较)
出口创汇率=(成品出口的外汇净收入-原料外汇成本)/原料外汇成本
Notes:1进口原料一律折算成CIF价; 2出口成品一律折算成FOB价; 3国产原料,其外汇成本可按出口原料的FOB价进行计算
贸易术语价格
FOB报价=实际成本+费用+预期利润
CFR报价=实际成本+费用+预期利润+国外运费
CIF报价=实际成本+费用+预期利润+国外运费+出口保险费
换算
1 FOB换算成其他: CFR=FOB+运费 CIF=FOB+运费+保险费
2 CFR换算成其他: FOB=CFR-运费 CIF=CFR+保险费=CFR/(1-1.1*保费率)
3 CIF换算成其他: FOB=CIF-运费-保险费 CFR=CIF-保险费=CIF*(1-1.1*保费率)
佣金
按成交商品数量计算 含佣价=净价+单位货物佣金额
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
保险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加成投保:保险费=CIF(CFR)价*(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