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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统计法规概论》巩固试题及答案_第3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17年7月25日]  【

  四、简答题

  1、简述统计违法行为的概念及特点。

  答:统计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在统计活动中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对统计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形成侵害的行为。特征有:(1)统计违法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2)统计违法行为是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3)统计违法行为是违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4)统计违法行为的主体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

  2、统计违法行为有几种?

  答:根据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我们可以根据违法主体的不同,将统计违法行为分为以下几类:一是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违法行为,包括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二是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的统计违法行为,包括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以及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的行为;三是调查者的统计违法行为。包括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的行为,国家机关擅自制发的统计调查表的行为,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进行欺诈活动的行为,不依法使用国家统计调查证的行为以及违法进行涉外调查活动的行为。

  3、某纺织厂6月份实际完成工业产值872万元,但由于该厂统计员是刚从车间新调来的,不熟悉相关的统计报表制度,结果将该月的工业产值错误计算为978万元,该厂的统计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在未对该数据依法进行核定的情况下,就同意将此统计结果报送给统计部门,致 使该厂6月份的工业产值多报106万元。该厂行为构成了哪种统计违法行为?

  答:该厂的行为构成了虚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

  4、某乡统计员在上报该乡全年乡镇企业产值统计资料的过程中,未执行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没有将现价变为不变价,而是直接以现价汇总上报,导致该乡工业产值多报37万元。该行为构成了哪种统计违法行为?

  答:构成了虚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

  5、某村实际上没有村办化工厂,但在报送统计资料时凭空捏造出一个化工厂,并在其名下假报生产化工产品40吨,实现销售收入80万元。该行为属于哪种统计违法行为?

  答:该行为属于伪造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

  6、某乡主管统计工作的乡长陈某,在审核乡统计员汇总填报的《人口及其应运情况统计表》时,认为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两项指标偏高,遂亲自动手将报表中的出生人口111人改为80人。改动后,该乡的人口出生率由实际的21.06‰下降为15.25‰,自然增长率由实际的14.24‰下降为8.46‰。该行为属于哪种统计违法行为?

  答:该行为属于篡改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

  7、简述虚假、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行为的关系。

  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从其危害后果来看,都会导致统计数据失实,影响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但从统计法的规定看,其毕竟是四种不同的统计违法行为:如果行为人未通过伪造或篡改的手段,而是由于其它原因导致统计数据失实,则其行为应认定为虚报或是瞒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如果行为人是通过伪造或者篡改的手段而导致统计数据失实,则其行为就认定为伪造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

  五、论述题

  1、试述统计行政处罚的原则。

  答:统计行政处罚的原则,是指由统计法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设定和实施统计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守的准则。主要有:

  (1) 统计行政处罚法定原则。主要包括三方面:(1)统计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法定的,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2)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职权是法定的。根据统计法的规定,实施统计行政处罚权主体只能是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即各级统计行政机关。(3)统计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统计行政处罚法定原则,不公要求实体合法,也要求程序合法。

  (2) 公正、公开的原则。公开原则,就是指在实施统计行政处罚时,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要查明统计违法事实,以事实为根据,没有违法事实的,不得给予统计行政处罚。给予什么统计行政处罚,要以统计法为准绳,与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不得滥罚。公开原则,是指做出统计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开,要让全体人民周知,它是合法原则、公正原则的外在表现形式。

  (3) 统计行政处罚与统计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即“过罚相当”的原则。在统计法律规范中,都明确确定了与统计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处罚种类及轻重减免条件,统计行政机关在实施统计行政处罚时,应严格按照统计法律规范的规定执行,既不能对轻微的统计违法行为,给予很重的或者较重的统计行政处罚,也不能对社会危害相当大的统计违法行为,给予较轻的统计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2、如何把握统计行政处罚的时效?

  答:统计行政处罚的时效是指依照统计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追究统计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就不能再对违法行为人追究统计行政处罚。根据统计法和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掌握统计行政处罚的时效应把握以下几点:第一,统计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能再给予统计行政处罚。第二,统计行政处罚的时效是从统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就开始起算的。“统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是指统计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第三,统计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统计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里的“连续”状态,是指违法行为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触犯同一个统计法律规范,连续实施同一种统计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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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zhangjing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