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指出了广西转考免考相关事项与规定:
<1>凡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专科、中专毕业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专业考试,均可按照我区免考规定免考规定免考已学过并取得合格成绩的部分课程。免考手续于每年元月份报名时间向当地自考办办理。
<2>考生因户口迁移需要转到新址参加考试的,须持原单位证明、准考证、身份证和单科合格证到原报考地自考办办理转考手续。
<3>地区(市)内转考,由地区(市)自考办审批并办理转考手续,报区自考办备案。区内各地、市间转圪,转出地、市自考办将计算机打印的转考材料及考生档案送区自考办,由区自考办与转入地、市自考办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4>区内转区外,转出地、市自考办将《将考介绍信》及有关证明材料和考生档案报区自考办,待区自考办审查批准后,在《转考介绍信》上加盖公章,退回地、市自考办,由区自考办与所需转入的省级自考办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区外转入我区报考的考生,需持原所在省市、自治区自考办转考介绍信和现在工作单位证,方可就地报考,考生档案由区自考办转交给有关地、市自考办。
<5>因长期(半年以上)在区外工作需要在区外借考的考生,须持所在单位证明和区外工作单位所在地自考办同意报考证明,向户口所在地的地、市自考办申请借考(须注明借考时间、课程、学分)。地、市自考办将考生的借考申请证明及地、市自考办意见呈报以区自考办,经区自考办批准后,方可借考。未经区自考办批准而在区外借考的成绩,不予承认。
<6>考生改考专业必须根据专业对口,学以致用的原则从严掌握。要求改考专业的考生,须持单位同意改考专业的证明的准考证、身份证向所在地自考办提出申请,经地、市自考办审核批准并由区自考办备案后,方可改考。考生改考后,原报考专业所取得的单位科及格成绩,课程名称相同,学分等于或高于新报考专业同一课程学分的,可以替代;不是课程和虽同课程但学分低于新报考专业同一课程学分的,不得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