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精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审批事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加强我区自学考试新增专科专业的管理,促进自学考试专科专业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现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新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称为“主考高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检查主考高校是否具备开考自考专科专业条件。
(二)检查自考专科专业开考方案。含人才需求报告(行业需求、报考对象、预计报考规模)、专业论证报告(指导思想、培养目标与基本要求、学历层次与规格、课程名称与学分、课程的命题组织方式、实践性环节学习考核要求、课程内容说明、课程考试大纲、教材等)以及首次开考时间。
(三)检查自考专科专业是否在全国考委制定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目录》范围内。
(四)检查自考专科专业课程设置是否符合全国考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
(五)检查自考专科专业课程代码设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检查自考专科专业在自治区自考委进行登记的情况。
(七)检查主考高校是否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师资力量、教育教学资源和实验实习条件。
(八)检查主考高校是否有专门的自学考试管理机构,是否有专职工作人员、经费等保障措施。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新增自考专科专业开考情况进行登记。登记材料包括专业开考必要性、可行性、开考方案和专家论证报告。
(二)通过自学考试统一考试检测主考高校开设专科专业教学质量情况。
(三)不定期对主考高校专科专业开设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每年上半年对主考高校下一年度新增的专科专业进行登记。
(二)组织专家对主考高校登记材料进行分析论证,不定期对主考高校开展检查评估工作。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自治区自考委办公室发文布置登记下一年度新增专科专业和开展检查评估等工作。
(二)主考高校在规定时间将登记材料上报自治区自考委办公室。
(三)组织专家对登记材料进行分析论证,或进校实地检查,听取汇报。
(四)对符合规定的专科专业,予以登记,并于12月底公布新增专业;对不符合规定的,向主考高校说明理由,不予登记。
(五)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不符合规定的专科专业,不予登记,不予开考。
(二)已登记专业的毕业生,可在全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毕业证书电子注册;未登记专业的考生,则不予毕业,不能进行毕业证书电子注册。
(三)主考高校新增专科专业的监督检查情况在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官网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