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考取消两项加分及照顾录取
按照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要求,取消“应届毕业生在初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团员)和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的考生,加5分参加录取”、“初中阶段被评为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团员)和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的应届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两项加分及照顾录取政策。
具体加分及照顾录取政策为:
(1)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按考生志愿照顾录取;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照顾10分参加录取;被授予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者命名的、荣立个人一等功的人民警察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照顾5分参加录取。
(2)援藏干部(援藏期间)子女,援疆干部(援疆期间)子女,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胞子女,照顾10分参加录取。
(3)少数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照顾5分参加录取。
(4)“双语”教学民族学校毕业的考生,报考师范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照顾10分参加录取。
(5)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师范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总分相同、志愿顺序相同时优先录取。
考生享受的各种加分及照顾录取政策均含同批次录取学校。各种加分及照顾录取政策,考生只能享受一种,不可兼得。体育、艺术特优生招生录取时,在考生文化课成绩与专项素质测试成绩折合后的综合成绩上予以照顾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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