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加分或优先录取考生分类一览表
照顾级别 |
考生类型 |
说明 |
加 20分 |
军人烈士子女、公安烈士子女 |
1.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33项证明事项的通知》(穗府规〔2018〕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证明材料可通过相关单位提供的官方数据核验,或通过申请人现有证照核验。具体核验办法由市招考办另行发文明确。 2.享受上述加分录取的考生,其享受加分录取政策后的总分数仅用于投档录取不作为考生学业考试的成绩,且每个考生可申报多项但只能享受其中最高加分一项(含体育、艺术特长生)。 3.因上级政策等情况需调整时,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市招考办另行补充发文。 4.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穗府〔2016〕3号)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以及其他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广州市居民户口,实现户籍‘一元化’登记管理”的精神,此处的“农业户口”指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前为“农业户口”。 |
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3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作战部队军人子女 | ||
户籍在本市的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仅限报考广东华侨中学 | ||
加 10分 |
残疾军人 | |
公安英模(一级、二级英雄模范)子女 | ||
因公牺牲军人子女、荣立二等功以上现役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 | ||
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学业考试当年5月31日前9年内参加过联合国维和部队的在穗人民警察子女 | ||
少数民族学生 | ||
高层次人才子女(含海外) | ||
户籍在本市的台湾省籍同胞子女 | ||
加 5分 |
父母双方均属本市农业户口的独生子女以及纯二女计生户的女孩,报考户籍所在地区所办高中的 | |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
病故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复员退伍军人子女 | |
复员退伍军人 | ||
台胞子女 | ||
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在初中阶段回国的子女 | ||
户籍在本市的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广东华侨中学之外其他学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