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2015年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人员抵扣继续教育学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大会计人员:
2016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工作已于4月1日正式开始,在证书登记过程中,有部分会计人员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前来办理继续教育登记。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工作的通知》(云财会﹝2016﹞48号)相关要求,为规范管理,鼓励广大会计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2014—2015年度参加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含初、中、高级)的人员,如合格科目已经在2014年度继续教育登记中抵扣过相应学分的,不再重复抵扣。
二、在2014年度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含初、中、高级)成绩合格者,如合格科目未在2014年度继续教育登记中抵扣过相应学分的,可以按规定抵扣2015—2016年继续教育相应学分。当事人可持身份证原件到相关部门办理继续教育登记手续。
特此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会计处
201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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