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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会计实务》每日一练(2021.1.15)

来源:华课网校  [2021年1月15日]  【

  甲公司为上市公司,2×19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20年3月31日。该企业2×20年日后期间对2×19年财务报表审计时发现如下问题:

  资料一:2×19年1月1日,甲公司以1 000万元购买了乙公司资产支持计划项目发行的收益凭证。根据合同约定,该收益凭证期限三年,预计年收益率为5%。当年收益于下年1月底前支付;收益凭证到期时按照资产支持计划所涉及资产的实际现金流量情况支付全部或部分本金;发行方不保证偿还全部本金和支付按照预计收益率计算的收益。甲公司计划持有该收益凭证至到期。

  该收益凭证于2×19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1 050万元。2×19年12月31日,甲公司计提预期信用损失20万元,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债权投资                  1 000

  贷:银行存款                  1 000

  借:应收利息                   50

  贷:投资收益                   50

  借:信用减值损失                 20

  贷:债权投资减值准备               20

  资料二:2×19年8月1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丁公司销售最近开发的C商品1 000件,售价(不含增值税)为2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6万元;甲公司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所售C商品交付丁公司,丁公司于收到C商品当日支付全部款项,并取得对C商品的控制权;丁公司有权于收到C商品之日起6个月内无条件退还C商品,2×19年8月5日,甲公司将1 000件C商品交付丁公司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收到丁公司支付的款项226万元。该批C商品的成本为160万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由于C商品系初次销售,甲公司无法估计退货的可能性。

  甲公司对上述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226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

  借:主营业务成本                 160

  贷:库存商品                   160

  资料三:2×19年,甲公司尝试通过中间商扩大B商品市场占有率。甲公司与中间商丙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甲公司按照丙公司要求发货,丙公司按照甲公司确定的售价1 000元/件对外出售,双方按照实际售出数量定期结算,未售出商品由甲公司收回,丙公司就所销售B商品收取提成费100元/件;B商品成本600元/件,甲公司2×19年共发货1 000件,丙公司实际售出800件,甲公司已收到代销清单,但未收到货款。

  甲公司对上述事项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

  贷:库存商品                   60

  借:销售费用                   10

  贷:应收账款                   10

  其他资料:上述所涉及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3%,除增值税外,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甲公司按照10%的比例计提法定盈余公积,不计提任意盈余公积。

  要求:判断甲公司上述事项处理是否正确,说明理由,并编制会计差错的更正分录(合并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答案】

  (1)资料一的会计处理不正确。

  理由:甲公司购入的收益凭证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不是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不能通过合同现金流量测试,只能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期末无须计提损失准备;预计的收益在实际收到时进行确认。

  更正分录: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 000

  贷:债权投资                  1 000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5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5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投资收益         50

  贷:应收利息                   50

  借:债权投资减值准备               2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信用减值损失       20

  (2)资料二的会计处理不正确。

  理由:因客户有退货权,所以该合同的对价是可变的。由于甲公司缺乏有关退货情况的历史数据,考虑将可变对价计入交易价格的限制要求,在合同开始日不能将可变对价计入交易价格,因此,甲公司在C商品控制权转移时确认的收入为0。

  更正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收入       200

  贷:预计负债                   200

  借:应收退货成本                 16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成本       160

  (3)资料三的会计处理不正确。

  理由:该类合同本质上属于收取手续费方式的委托代销,丙公司并不能主导这些商品的销售,这些商品对外销售与否、是否获利以及获利多少等不由丙公司控制,丙公司没有取得这些商品的控制权。因此,甲公司将商品发送至丙公司时,不应确认收入,而应当在丙公司将商品销售给最终客户时确认收入。甲公司也不能确认与未售出商品相关的手续费。

  更正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收入 20(200×0.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

  贷:应收账款                  22.6

  借:发出商品             12(200×0.06)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成本       12

  借:应收账款              2(200×0.01)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销售费用          2

  合并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并调整盈余公积:

  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借方余额=-50+50-20+200-160+20-12-2=26(万元)。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6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6

  借:盈余公积                   2.6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6

责编:zp03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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