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接受捐赠原材料一批,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同时发生运杂费3万元,包装费2万元,运杂费、包装费均以银行存款支付,该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3%。按照税法规定,此项业务分5年计入到应纳税所得额。则企业计入营业外收入的金额等于( )。
A、100 B、117 C、86.11 D、122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 1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贷:银行存款 5
营业外收入 86.11
递延所得税负债 30.89[(117-117/5)×33%]
2.A公司接受一批捐赠的原材料,对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10万元, 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A公司为将存货运抵公司发生了0.5万元的运费(已经取得运输发票,可按7%抵扣增值税),已用银行存款支付了运费,所得税税率为33%,假定不考虑其他税费。按照税法规定,此项业务分5年计入到应纳税所得额。则A公司接受捐赠原材料的账务处理正确的是( )。
A. 借:原材料 12.2
贷:营业外收入 11.7
银行存款 0.5
B. 借:原材料 1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贷:营业外收入 12.2
C. 借:原材料 10.46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35
贷:营业外收入 8.61
递延所得税负债 3.09
银行存款 0.5
D. 借:原材料 10.46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35
贷:资本公积 11.7
银行存款 0.5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计入营业外收入的金额=10.465+1.735-3.09-0.5=8.61(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1.7+0.5×0.07=1.735(万元),
原材料的入账价值=10+0.5×(1-7%)=10.465(万元),
递延所得税负债=(11.7-11.7/5)×33%=3.09(万元)。
3.甲企业委托乙单位将A材料加工成用于直接对外销售的应税消费品B材料,消费税税率为5%。发出A材料的实际成本为978 500元,加工费为285 000元,往返运杂费为8 400元。假设双方均为一般纳税企业,增值税税率为17%。B材料加工完毕验收入库时,其实际成本为( )元。
A、1 374 850 B、1 326 400 C、1 338 400 D、1 273 325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委托加工的产品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的,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应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
委托加工物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978 500+285 000)÷(1-5%)=1 330 000(元);
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1 330 000×5%=66 500(元);
B材料实际成本=978 500+285 000+8 400+66 500=1 338 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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