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7月生产经营情况如下:(1)购进一台生产用机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17万元;另外支付运费20万元(不含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2.20万元。
(2)购进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13.60万元。另外支付运费10万元(不含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1.10万元。运输途中由于保管不善,原材料丢失10%;运输途中遭遇泥石流,原材料毁损20%。
(3)购进水泥一批用于修建产品仓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34万元。
(4)接受乙公司提供的设计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0.30万元。
(5)从丙银行贷款1000万元,支付利息60万元。
(6)接受丁公司提供的旅客运输服务和餐饮服务,合计支出0.40万元。
(7)企业职工食堂领用以前月份购进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材料,成本10万元,该材料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8)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自产烟丝一批,书面合同规定,不含税销售额共计1000万元,本月应收回60%货款,其余货款于9月10日前收回,本月实际收回货款500万元;另收取优质费3.51万元和包装物押金2.34万元(合同约定3个月后收回包装物并退还押金)。
假定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符合税法规定的在本月认证抵扣。
甲公司财务人员在申报增值税时计算过程如下:
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7+2.20+13.60+1.10+0.30=34.20(万元)
当期销项税额=500×17%=85(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85-34.20=50.80(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指出甲公司财务人员申报增值税时存在哪些问题?并分别简要说明理由。
(2)计算甲公司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
【答案】
(1)甲公司财务人员申报增值税时存在下列问题:
①运输途中因保管不善丢失的10%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根据规定,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②外购的水泥用于修建产品仓库未抵扣进项税额。根据规定,全面营改增之后,外购的水泥用于修建产品仓库,可以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进行抵扣。
③职工食堂领用以前月份购进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材料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根据规定,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④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应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计算当期销项税额。根据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⑤销售烟丝时收取的优质费未作为价外费用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规定,销售产品时同时收取的优质费属于价外费用,应当并人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2)计算该企业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1000×60%×17%+3.51÷(1+17%)×17%=102.51(万元)
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7+2.20+(13.60+1.10)×(1-10%)+34+0.30-10×17%=65.03(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102.51-65.03=37.48(万元)
【解析】(1)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3)销售烟丝收取的1年以内的押金并且未超过合同规定期限(未逾期),单独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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