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7年7月8日,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章程,其有关要点如下:(1)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400万元;(2)甲、丙各以货币100万元出资。首次出资均为50万元,其余出资均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付;乙以房屋作价出资200万元,公司成立后一周内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2017年8月8日,甲、丙依约缴付了首次出资。10月8日,公司成立,10月12日,乙将房屋产权依约转移给公司。2018年8月5日,甲履行了后续出资义务。2018年底,公司取得可分配红利100万元。2019年1月10日,甲、乙、丙就100万元红利的分配发生争执,此时丙尚未缴付剩余出资。经查,乙作价出资的房屋实际价值仅为100万元。因公司章程没有约定红利分配方法。甲、乙、丙分别提出了自己的主张:甲认为应按2:2:1的比例分配;乙认为应按1:2:1的比例分配;丙认为应按1:1:1的比例分配。要求: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乙作价出资的房屋实际价值为100万元,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200万元,对此,甲、乙、丙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2)对公司可分配的100万元红利,甲、乙、丙应按何种比例分配?简要说明理由。
[解析](1)由乙补足100万元出资,甲丙承担连带责任。乙应当对甲、丙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2)甲乙丙按照实缴出资比例(2:2:1)分配红利。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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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郑某、吴某、蔡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郑某在规定时间缴纳了认缴出资额的一半;吴某以房产出资,但未按章程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蔡某如期足额缴纳出资。下列关于郑某承担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郑某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但无需向吴某、蔡某承担违约责任
B.郑某可将出资抽回,退出公司,但应向吴某、蔡某承担违约责任
C.郑某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并向蔡某承担违约责任
D.郑某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并向吴某、蔡某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C
[解析]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该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以不动产作为出资的,应该作价并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交付给公司,才能享受股东权益。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日期为()。
A.公司登记机关受理设立申请之日
B.公司法人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C.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领取之日
D.公司股东缴足出资之日
[答案]B
[解析]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日期。
4、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资本只能由发起人认缴,不允许向社会募集,而股份有限公司既可以发起设立,也可以募集设立。
[答案]正确
[解析]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区别。
5、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具有约束力。()
[答案]错误
[解析]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对实际控制人没有约束力。
6、张三、李四、王五、甲公司欲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出资方式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张三以劳务出资
B.李四以借来的钱出资
C.王五以其姓名“王五”出资
D.甲公司以收购乙公司形成的外购商誉出资
[答案]B
[解析]不得出资的资产:劳务、信用、特许经营权、自然人姓名、商誉、设定担保的财产。
7、甲以实际价值为50万元的房屋作价100万元投入A有限责任公司,为了逃避补足出资的义务,甲与知情的乙私下达成协议,由乙购入甲在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公司可以要求甲继续履行出资义务,乙承担连带责任
B.公司可以要求甲继续履行出资义务,乙承担补充责任
C.公司不得要求甲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只能要求乙补足该差额
D.公司既不得要求甲继续履行出资义务,也不得要求乙补足该差额
[答案]A
[解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李某以违法犯罪所得的20万元出资并取得公司股权,对李某犯罪行为处罚时,就其股权处置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将李某的出资从公司中抽出,补偿受害人损失
B.将李某的出资从公司中抽出,并将公司注册资本减少20万元
C.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李某的股权
D.将李某的出资从公司中抽出,其他股东对20万元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C
[解析]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而不能直接将出资财产从公司中抽出。
9、甲、乙、丙于2018年2月分别出资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6月查实甲的机器设备50万元在出资时仅值20万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甲的行为属于出资不实
B.甲应补交其差额30万元
C.如果甲的财产不足补交差额的,必须退出有限责任公司
D.如果甲的财产不足补交差额的,由乙和丙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股东出资的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本题应由乙和丙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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