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A公司,在设立过程中甲、乙、丙分别以公司的名义,向B公司购买了若干辆公司用车未付款,签订了一整层写字楼的租赁合同,购买了若干台电脑。后因各种原因(非发起人过错),导致公司未能成立,以下关于公司设立失败债务及费用承担正确的有()。
A.对于设立过程产生的债务由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B.B公司只能向有过错导致公司不能成立的发起人要求清偿债务
C.如果甲对外承担了责任后,可请求乙丙分担
D.如果因为甲的过错导致公司不能成立,乙、丙有权向法院申请要求甲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公司因故未成立,关于公司设立中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对外由甲乙丙三位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内的话,有约定责任比例的,按照约定的责任比例;没有约定责任比例的,甲乙丙按照出资比例承担责任;出资比例不明或难以查清的,则由甲乙丙三人平均承担责任。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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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A公司,在设立过程中甲以公司的名义与丁为自己的利益订立了一批进口车买卖合同,且丁不知情;乙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订立了写字楼的租赁合同,丙以公司的名义为公司订购了电脑若干,下列关于公司设立过程中合同责任承担正确的有()。
A.甲以设立中的公司为名义订立的合同,由于丁为善意,应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B.乙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利益订立的合同,合同相对人有权请求乙承担责任
C.如果A公司对乙订立的合同予以追认,合同相对人可以要求由A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D.丙以公司的名义为公司利益订立的合同,合同相对人只能要求成立后的A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发起人为设立中的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述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判断题】公司债权人可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该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多选题】王某拟与李某、赵某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由于王某与其妻子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刘某商定,由刘某出面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王某。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刘某,李某和赵某。关于王某与刘某的约定以及股东资格,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二人间的约定有效
B.对公司来说,刘某具有股东资格
C.刘某以自己为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由将其股权转让给公司以外的张某,且张某知道刘某代王某持股,张某可以取得股权
D.王某可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公司变更自己为股东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上述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简答题】张某拟与王某、赵某共同投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因张某不愿以自己名义投资,遂与李某约定,李某为名义股东,张某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后李某按照约定,认缴出资100万元,设立了甲公司。李某被记载于甲公司股东名册,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王某、赵某认缴的出资全部缴足,李某认缴的出资张某仅实际缴纳60万元。
甲公司经营期间,李某未经张某同意将其在甲公司的股权进行质押,并造成了损失。张某得知后,要求李某赔偿损失,遭到拒绝。
为防止李某继续损害自己的利益,张某要求甲公司将其变更为股东并记载于股东名册,遭到王某、赵某反对,双方发生争议。
在变更股东的争议未解决前,甲公司因资不抵债,破产清算。债权人郑某以李某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李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李某以其仅为名义股东为由抗辩。
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是否有权拒绝张某的赔偿请求?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李某无权拒绝张某的赔偿请求。根据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李某未经张某同意将其在甲公司的股权进行质押,给张某造成了实际损失,张某有权请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2)张某未经王某、赵某同意能否变更为甲公司股东?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张某未经王某、赵某同意不能变更为甲公司股东。根据规定,如果实际出资人未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例中,张某要求甲公司将其变更为股东并记载于股东名册,遭到王某、赵某反对,没有得到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因此张某不能变更为甲公司股东。
(3)李某是否有权拒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李某无权拒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如果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股东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李某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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