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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章节习题:合同法律制度

来源:华课网校  [2021年11月11日]  【

  【综合题】2018年1月,陈某、王某、林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合伙人一致决定,由陈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约定,标的额超过50万元的交易,包括借贷,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018年10月,为扩大合伙企业经营规模,陈某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代表甲企业向善意的郑某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月利率为2%,陈某的朋友李某应陈某的请求向郑某出具书面保证书,承诺为甲企业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郑某欣然接受。

  陈某的另一朋友蔡某与郑某签订抵押合同,以其车辆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2019年1月,经陈某、王某同意,林某退出合伙企业。同月,赵某加入合伙企业。

  2019年10月,借款期满,甲企业无力清偿借款本息,郑某以甲企业、陈某、王某、林某、赵某、李某、蔡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甲企业清偿借款本息,陈某、王某、林某、赵某对该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请求李某对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请求实现在蔡某抵押车辆上设立的抵押权。

  对于郑某的诉讼请求,王某抗辩称:陈某代表甲企业向郑某的借款,超出了甲企业对陈某的交易限制,该借款合同应属无效,应按照合同成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

  林某抗辩称:自己已经退出甲企业,无须对该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赵某抗辩称:自己在借款合同签订之后才加入甲企业,无须对该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李某抗辩称:(1)自己未曾与郑某签订保证合同,无须承担保证责任;(2)即使保证成立,郑某也应先实现在蔡某车辆上设立的抵押权。蔡某抗辩称:车辆抵押未办理登记,抵押权未设立。

  已知:郑某与李某、蔡某就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未作约定。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伙企业、合同、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借款合同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2)林某抗辩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3)赵某抗辩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4)李某抗辩(1)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5)李某抗辩(2)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6)蔡某抗辩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1)【问题】借款合同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答案】借款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问题】林某抗辩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答案】林某抗辩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问题】赵某抗辩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答案】赵某抗辩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问题】李某抗辩(1)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答案】李某抗辩(1)不成立。根据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5)【问题】李某抗辩(2)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答案】李某抗辩(2)不成立。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6)【问题】蔡某抗辩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答案】蔡某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简答题】2019年3月1日,王某向李某购买一套二手房,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20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王某须向李某交付定金40万元;合同签订后15天内,王某交付购房款30万元,剩余款项在2019年3月31日前付清;任何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须按合同总价款的2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当日,王某将30万元作为定金交付给李某。2019年3月10日,王某向李某交付购房款30万元。

  2019年3月20日,李某告知王某,其3日前和陈某签订该房屋买卖合同,并已将房屋转移登记给陈某。因违约赔偿纠纷,王某于2019年4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事项如下:(1)解除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李某返还30万元购房款及其利息;(3)李某双倍返还定金80万元;(4)李某支付违约金40万元。

  李某答辩如下:(1)定金应为实际交付的数额30万元,双倍返还定金数额应为60万元;(2)王某不能同时主张定金和违约金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抗辩(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李某抗辩(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1)【问题】李某抗辩(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李某抗辩(1)成立。根据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本案中虽然当事人双方约定定金为40万元,但合同签订当日,王某将30万元作为定金交付给李某,李某接受,因此视为对约定的定金数额的变更。因此,变更后的定金数额为30万元,双倍返还定金数额应为60万元,李某的抗辩理由成立。

  (2)【问题】李某抗辩(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李某抗辩(2)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不得同时适用,因此李某抗辩(2)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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