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2019年1月10日,甲公司为支付50万元货款,向乙公司背书转让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并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上记载的付款日期为
2019年4月30日。该汇票为甲公司通过其前手背书转让而取得。
2019年2月10日,乙公司为履行付款义务,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同时在汇票上记载丙公司必须在2月15日之前交货。丙公司实际于2月16日交货。
2019年5月5日,丙公司持该汇票请求承兑人付款。承兑人认为甲公司前手的签章系伪造,该汇票无效,拒绝付款。
2019年5月6日,丙公司向乙公司追索,乙公司以丙公司迟延交货为由,拒绝付款。
2019年5月7日,丙公司向甲公司追索,甲公司以汇票上有“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承兑人拒绝付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乙公司拒绝付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甲公司拒绝付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1)【问题】承兑人拒绝付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承兑人拒绝付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债权人在依法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票据伪造为由进行抗辩(或答: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2)【问题】乙公司拒绝付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乙公司拒绝付款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3)【问题】甲公司拒绝付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拒绝付款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简答题】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具张商业承兑汇票,丙公司已承兑。乙公司将票据背书给丁公司,丁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保证,于是由戊公司提供保证并于票面签章,但戊公司没有在票据上注明被保证人。票据到期,丁公司向丙公司提示付款,丙公司以其与甲公司有合同纠纷为由,拒绝向丁公司付款,丁公司遂要求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戊公司向丁公司付款后,向丙公司进行追索,丙公司以其与戊公司之间不存在票据关系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票据未载明被保证人,则票据被保证人是谁?简要说明理由。
(2)丙公司是否有权拒绝付款?简要说明理由。
(3)戊公司付款后,是否有权向丙公司追索?简要说明理由。
(1)【问题】票据未载明被保证人,则票据被保证人是谁?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以承兑人丙公司为被保证人。根据规定,保证人在汇票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2)【问题】丙公司是否有权拒绝付款?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丙公司无权拒绝付款。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3)【问题】戊公司付款后,是否有权向丙公司追索?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戊公司付款后,有权向丙公司追索。根据规定,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简答题】甲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乙公司销售价值270万元建筑材料,乙公司向甲交付一张经丙公司承兑的商业汇票,该汇票距到期日尚有3个月。甲公司持有票据一个月后,因资金紧张,将其贴现给丁银行。丁银行在汇票到期日向丙公司提示付款时,遭拒付。丙公司拒付的理由是:乙公司来函告知,甲公司的建筑材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对该汇票应拒付,请协助退回汇票。丁银行认为,丙公司已承兑汇票,不得拒绝付款。丙公司坚持拒付。丁银行遂请求丙公司出具拒绝证明,以便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能否以建筑材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为由通知丙公司拒付该汇票?简要说明理由。
(2)丁银行认为丙公司不得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丁银行可否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简要说明理由。
(1)【问题】乙公司能否以建筑材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为由通知丙公司拒付该汇票?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乙公司不能以建筑材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为由通知丙公司拒付该汇票。根据规定,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作用。
(2)【问题】丁银行认为丙公司不得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丁银行认为丙公司不得拒绝付款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作为汇票承兑人,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兑人应于汇票到期日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
(3)【问题】丁银行可否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丁银行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均为被追索人。本题中,甲公司作为前手背书人,可以是丁银行行使追索权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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