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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备考预习题及答案三

来源:华课网校  [2020年10月15日]  【

  1.某有限合伙企业在经营期间吸收甲为有限合伙人。关于甲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下列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

  A.甲不承担责任

  B.甲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甲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D.甲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甲、乙两家公司与杨某、张某拟共同出资设立一注册资本为4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四位股东的下列非货币财产出资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公司以其商誉作价50万元出资

  B.乙公司以其特许经营权作价100万元出资

  C.张某以其非专利技术作价100万元出资

  D.杨某以其劳务作价50万元出资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3.下列对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的论述,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公民张某与自己年仅13周岁的儿子成立一个合伙企业

  B.合伙人必须一次性全部缴付出资,不可以约定分期出资

  C.公民甲乙丙丁出资设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甲可以以劳务出资

  D.合伙企业名称中没有标明“普通”或是“有限”字样的话,就视为是普通合伙企业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时,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选项A不正确;合伙人可以约定出资的缴付期限,不一定非得一次性缴付出资,所以选项B不正确;合伙企业必须在名称中标明“普通”或是“有限”字样,否则是不符合规定的,所以选项D不正确。

  4.下列有关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利他合同

  B.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第三人也是合同的当事人之一

  C.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三人不能向债务人请求履行

  D.债务人对于合同债权人可行使的一切抗辩权,不能向第三人行使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人对于合同债权人可行使的一切抗辩权,对该第三人均可行使。

  5.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收入中,属于不征税收入的是( )。

  A.国债利息收入

  B.捐赠收入

  C.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D.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AC属于免税收入,选项B属于应税收入。

  6.关于政府采购合同,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

  B.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C.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D.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属于( )。

  A.要式法律行为

  B.主法律行为

  C.不要式法律行为

  D.附条件法律行为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8.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是( )。

  A.持有公司1%股份的股东

  B.董事长

  C.1/3的董事

  D.监事会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选项D正确);(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9.下列关于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B.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以合伙企业名义活动,其权利来自于全体合伙人的授权

  C.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得过问合伙企业的事务

  D.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规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撤销委托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各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都有权平等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所以选项A不正确;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以合伙企业名义活动,其权利来自于法律的规定,所以选项B不正确;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享有监督的权利,因此选项C不正确。

  10.甲为自己投人身保险,保险合同中约定甲的父母、妻子是第一顺位受益人,甲的儿子、女儿是第二顺位受益人;没有约定受益份额。之后甲的父亲去世,保险合同对这种情况下受益人应得受益份额的处理没有约定,关于甲父的受益份额,下列处理方法正确的是( )。

  A.由甲母、甲妻、甲的儿子女儿平均享有

  B.由甲母、甲妻、甲的儿子女儿按照相应比例享有

  C.由甲母、甲妻平均享有

  D.由甲的儿子女儿平均享有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数人为受益人,部分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死亡、放弃受益权或者依法丧失受益权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未约定受益顺序及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

  ②未约定受益顺序但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

  ③约定受益顺序但未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平均享有。

  ④约定受益顺序及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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