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乙、丙三人准备注册一家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初步拟定的合伙协议主要内容有:
(1)合伙企业名称为“××普通合伙企业”;
(2)经营过程中,因合伙人个人原因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没有责任的合伙人对外不承担任何责任;
(3)当盈利达到10万元时再建立执业风险基金。
要求:分析该合伙协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合伙企业名称为“××普通合伙企业”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2)因合伙人个人原因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没有责任的合伙人对外不承担任何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3)当盈利达到10万元时再建立执业风险基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
2.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10万元;丁为有限合伙人,出资15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但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的合同。2020年,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
(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B公司签订了一份12万元的买卖合同。乙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违反了A企业内部规定的限制,所以该合同无效。
(2)丙、丁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但是乙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
(3)丁因其个人原因不能清偿C公司到期债务,经C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丁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甲乙丙购买了丁的财产份额。此后,甲、乙、丙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丙、丁的质押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丁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丙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在本题中,B公司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买卖合同有效。
(2)①丙的质押行为无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本题中,普通合伙人丙的质押行为未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此,质押行为无效。②丁的质押行为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由于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丁的质押行为有效。
(3)甲、乙、丙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在本题中,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丁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丁当然退伙。A企业中仅剩下普通合伙人,A企业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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