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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备考简答题十

来源:华课网校  [2020年9月12日]  【

  2016年5月,甲公司将一厂房出租给乙公司,租期5年,月租金3万元。租赁合同签订前,甲公司书面告知乙公司该厂房已为丙银行设定抵押权,用以担保甲公司向丙银行的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其利息。

  2018年6月,甲公司不能履行对丙银行的到期借款债务,致使厂房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此时,乙公司已拖欠甲公司3个月租金9万元,丙银行通知乙公司应向其交付租金,乙公司认为厂房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甲公司,而非丙银行,因此拒绝向丙银行交付租金。

  乙公司转而向甲公司请求赔偿因厂房被查封所遭受的损失,并主张将损失赔偿与所欠租金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抵销。

  2018年8月,厂房被依法拍卖,乙公司请求买受人丁公司继续履行剩余期间的租赁合同,遭到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物权、合同法律制度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拒绝向丙银行交付租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易说明理由。

  【答案】乙公司拒绝向丙银行交付租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律制度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本案例中丙银行已经通知乙公司向其交付租金,故乙公司拒绝向丙银行交付租金不符合法律规定。

  2.乙公司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赔偿损失?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乙公司无权请求甲公司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律制度规定,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3.乙公司是否有权请求买受人丁公司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乙公司无权请求买受人丁公司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例题简答题A】2015年9月1日,周某向梁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为24%,甲公司财务部门经理关某以财务部门名义为周某的该借款提供担保,与梁某签订了一份加盖甲公司财务部门章的保证合同,借款期限届满后,周某无力清偿借款本息。

  2016年10月10日,梁某请求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以保证合同无效为由拒绝。

  2016年12月1日,梁某调查发现,周某于2016年1月1日将一

  辆价值10万元的轿车赠送给亲戚郑某。2017年1月20日,梁某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赠与行为,郑某抗辩。

  (1)自己不知道周某无力清偿欠款,属于善意第三人,梁某无权请求撤销;

  (2)自2016年1月1日赠与行为发生至梁某起诉,已经超过可以行使撤销权的1年法定期间,梁某无权请求撤销。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合法。根据合同法律制度规定,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本案例中,甲公司财务部门经理关某以财务部门名义与梁某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所以甲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合法。

  2.郑某抗辩理由(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郑某抗辩理由(1)不成立。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不论第三人是否善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均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3.郑某抗辩理由(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郑某抗辩理由(2)不成立。根据规定,根据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而非行为发生之日起)1年内行使。在本题中,2016年12月1日梁某调查发现了该行为时方构成“知道”撤销事由,截止到2017年1月20日尚未超过1年的撤销权行使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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