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主要从事洗衣机的生产与销售,2019年7月发生如下业务:
(1)从乙公司(一般纳税人)购进生产用零部件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为10万元(不含增值税,适用税率13%);同时,委托丙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运输该批零部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为2万元(不含增值税,适用税率9%)。
(2)从境外丁公司进口货物一批,关税完税价格为120万元,关税为12万元,取得海关开具的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适用增值税税率13%。
(3)接受戊公司(一般纳税人)的洗衣机广告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为15万元(不含增值税,适用税率6%)。
(4)采用折扣方式销售X型洗衣机一批,该批洗衣机销售额为20万元(不含增值税),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内分别注明,折扣额为2万元(不含增值税)。
(5)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Y型洗衣机一批,2019年7月2日收取全部预收款5.65万元(含增值税),该批产品于2019年7月15日发出。
(6)将一批新试制的Z型洗衣机赠送客户,该型号洗衣机尚无同类市场销售价格,该批洗衣机的生产成本为30万元,成本利润率为10%。
己知:甲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均可在当月抵扣。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分别回答下列问题(答案中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1)计算甲企业业务(1)中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2)计算甲企业业务(2)中应向海关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3)计算甲企业业务(3)中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4)计算甲企业业务(4)中应确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5)甲企业业务(5)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何时?并说明理由。
(6)甲企业业务(6)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需要,计算销项税额;如果不需要,说明理由。
【案例1答案】
(1)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0×13%+2×9%=1.48(万元)
(2)应向海关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增值税税率=(120+12)×13%=17.16(万元)
(3)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5×6%=0.9(万元)
(4)应确定的销项税额=(20-2)×13%=2.34(万元)
(5)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9年7月15日。根据规定,除另有规定外,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6)需要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30×(1+10%)×13%=4.2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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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电冰箱的生产和销售,2020年4月发生如下事项:
(1)4月1日,购进一批生产用钢材,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0万元;委托某运输企业将该批钢材运回,取得运输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10万元。4月30日,该批钢材因管理不善损失了20%。
(2)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票面金额为2.18万元;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客票,票面金额为1.03万元。
(3)租入一处房产,部分作为职工宿舍,部分用于提供售后维修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0万元。
(4)将2017年10月购入的一处房产销售给乙企业,取得含税销售额1090万元。
(5)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生产设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价税合计金额103万元。
(6)进口一台检测设备,支付给国外企业的购货款120万元(人民币,下同)、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装卸费20万元、保险费10万元。海关代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后,开具了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7)将一批A型电冰箱赊销给丙企业,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4月15日付款。4月15日甲企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万元。丙企业于4月29日支付货款,当日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了5.65万元的违约金。
(8)将新试制的10台B型电冰箱用于本企业的职工食堂,每台成本1万元,市场上无B型电冰箱的销售价格。
已知:甲企业进口检测设备的关税税率为20%;B型电冰箱的成本利润率为10%;甲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均在当月申报抵扣。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事项(1)中甲企业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2)计算事项(2)中甲企业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3)计算事项(3)中甲企业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4)计算事项(4)中甲企业的销项税额。
(5)计算事项(5)中甲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6)计算事项(6)中甲企业应向海关缴纳的进口增值税税额。
(7)计算事项(7)中甲企业的销项税额。
(8)事项(8)中甲企业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需要,说明理由并计算销项税额;如果不需要,说明理由。
【案例2答案】
(1)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300×13%+10×9%)×(1-20%)=31.92(万元)。
(2)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2.18÷(1+9%)×9%+1.03÷(1+3%)×3%=0.21(万元)。
(3)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00×9%=9(万元)。
(4)销项税额=1090÷(1+9%)×9%=90(万元)。
(5)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103÷(1+3%)×2%=2(万元)。
(6)应向海关缴纳的进口增值税税额=(120+20+10)×(1+20%)×13%=23.40(万元)。
(7)销项税额=[1000+5.65÷(1+13%)]×13%=130.65(万元)。
(8)甲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规定,将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视同销售货物。在无同类货物销售价格的情况下,应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销项税额=1×10×(1+10%)×13%=1.4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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