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2018年6月18日,甲向乙借款70万元,借期一年,约定到期本息一并偿还100万元。同时,甲以其市价100万元的挖掘机作抵押,并约定:借款到期,若甲不能偿还,该挖掘机直接归乙所有。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进行抵押登记。
7月17日,甲、丙口头约定,甲将挖掘机出租给丙,租期7个月。双方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未作约定。
9月20日,挖掘机出现故障,无法正常工作。丙要求甲维修,甲拒绝。丙遂自行维修,花去维修费3万元。丙要求甲支付该笔维修费,未果。
甲向乙的借款到期后,甲不能偿还借款本息,乙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按双方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100万元。甲辩称,该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利率,故该合同无效。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与乙借款合同约定的100万元本息中,多少金额的约定是无效的?并说明理由。
(2)乙向甲主张还款的100万本息中,法院应支持多少金额?并说明理由。
(3)乙对挖掘机的抵押权是否已经设立? 并说明理由。
(4)甲和乙之间“借款到期,若甲不能偿还,该挖掘机直接归乙所有”的约定是否有效? 并说明理由。
(5)甲与丙之间的口头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6)丙是否有权要求甲支付维修费?并说明理由。
【案例1答案】(1)4.8万元的约定无效。根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解析】100-70×(1+36%)=4.8(万元)。
(2)法院应支持86.8万元。根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析】70×(1+24%)=86.8(万元)。
(3)乙的抵押权已经设立。根据规定,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4)该约定无效。根据规定,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否则,该流押条款无效。
(5)租赁合同有效。根据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但租赁合同有效。
(6)丙有权要求甲支付维修费。根据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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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2018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期限1年。双方未约定借期内是否支付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率。
应乙公司的要求,丙公司以其小汽车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2018年1月1日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当事人对保证与抵押实现的先后顺序也未进行约定。
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乙公司遂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丁公司拒绝,理由有二:第一,乙公司必须先向丙公司实现抵押权;第二,丁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乙公司主张甲公司按照市场利率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是否应予以支持?并说明理由。
(2)如果乙公司主张甲公司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是否应予以支持?并说明理由。
(3)乙公司是否取得了对小汽车的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4)丁公司关于乙公司必须先向丙公司实现抵押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丁公司关于其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案例2答案】(1)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规定,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乙公司取得了对小汽车的抵押权。根据规定,当事人以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4)丁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执行第三人(丙公司)的物保,也可以首先要求保证人(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5)丁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本题中,丁公司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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