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简答题)
甲、乙、丙、丁、戊于2010年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22%、30%、20%、20%、8%。2014年A公司发生有关事项如下:
(1)3月,甲向银行申请贷款时请求A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为此甲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按期召集了股东会,会议就A公司为甲提供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甲、乙、戊赞成,丙、丁反对,股东会作出了为甲提供担保的决议。
(2)6月,因A公司实力明显增强,乙提议将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此董事会按期召集了股东会,会议就变更公司形式事项进行表决时,乙、丙、丁赞成,甲、戊反对,股东会作出了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是否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简要说明理由。
(2)股东会作出的为甲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3)股东会作出的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1答案】
(1)甲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根据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本题中,由于A公司章程对股东表决权行使事项未作特别规定,应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甲的出资比例为22%,其表决权达到了1/10以上,故甲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作出的为甲提供担保的决议不合法。根据规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甲作为接受担保的股东,未回避表决,故该决议不合法。
(3)股东会作出的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合法。根据规定,股东会作出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全部表决权2/3以上的股东通过。在本题中,投赞成票的乙、丙、丁持有的表决权合计为70%,超过了2/3以上的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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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简答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上市,董事会成员为7人。2015年甲公司召开了3次董事会,分别讨论的事项如下:
(1)讨论通过了为其子公司一次性提供融资担保4000万元的决议,此时甲公司总资产为1亿元;
(2)拟提请股东大会聘任乙公司的总经理刘某担任甲公司独立董事,乙公司为甲公司最大的股东;
(3)讨论向丙公司投资的方案。参加会议的6名董事会成员中,有4人同时为丙公司董事,经参会董事一致同意,通过了向丙公司投资的方案。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董事会是否有权作出融资担保决议?简要说明理由。
(2)甲公司能否聘任刘某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简要说明理由。
(3)甲公司董事会通过向丙公司投资的方案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3答案】
(1)甲公司董事会无权作出融资担保决议。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在本题中,甲公司对外担保金额超过了资产总额的30%,该事项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甲公司不能聘任刘某担任独立董事。根据规定,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该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本题中,乙公司为甲公司最大的股东,而刘某在乙公司任职,不得担任甲公司的独立董事。
(3)甲公司董事会通过向丙公司投资的方案不合法。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如果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本题中,丙公司派出的4名董事应回避表决,此时,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仅为2人,该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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