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简答题)
甲居民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2015年5月甲企业发生如下事项:
(1)取得国债利息收入50万元,接受捐赠收入300万元。
(2)从其2014年1月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取得税后股息收入100万元。
(3)转让其持有的丙公司股权,取得转让收入400万元,该股权的投资成本为220万元,占丙公司股权的比例为10%,丙公司股东留存收益为800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企业取得国债利息收入和接受捐赠收入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分别简要说明理由。
(2)甲企业取得乙公司的股息收入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简要说明理由。
(3)计算甲企业转让丙公司股权的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案例1答案】
(1)①甲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②接受捐赠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规定,接受捐赠收入属于应税收入,应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甲企业取得乙公司的股息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3)甲企业转让丙公司股权的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400-220)×25%=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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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简答题)
居民企业甲公司主要从事空调销售业务。2016年甲公司的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为500万元,年度利润总额为600万元,2016年度甲公司实际支出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400万元。
甲公司申报缴纳2016年企业所得税时,未将下列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从境内未上市居民企业乙有限责任公司分得的股息60万元;
(2)依据法律代收的一项政府性基金30万元,该基金在当年未上缴财政。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甲公司在清算2016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2)甲公司从乙有限责任公司分得的股息是否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简要说明理由。
(3)甲公司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是否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2答案】
(1)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2000+500)×15%=375(万元),实际发生额(400万元)超过了税前扣除限额,2016年税前准予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375万元。
(2)甲公司从乙有限责任公司分得的股息60万元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3)甲公司代收的政府性基金30万元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规定,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在本题中,甲公司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在当年未上缴财政,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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