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2017年4月1日,甲将其位于某住宅楼顶层的一套住房出租给乙,租期2年,月租金9000元,双方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
2017年5月,房屋天花板严重漏雨。乙通知甲维修,甲以合同未约定维修条款为由拒绝。乙只好自己找人维修,花去维修费8000元,维修期间房屋无法居住,乙全家住酒店10天,住宿费用3000元。
2017年8月,乙全家出国半年。行前,乙经甲同意将房屋转租给丙,租期半年,月租金10000元。丙租住期间,因使用不当,将甲的洗衣机损坏。乙回国后,甲要求乙赔偿损失,乙以洗衣机系由丙损坏为由表示拒绝。
2018年6月,乙在未告知甲的情况下,在客厅造了一个壁炉。甲知悉后,要求乙拆除。
2018年9月,甲在未通知乙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卖给自己的姐姐丁并于3天后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乙以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丁则通知乙1个月内搬出。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是否有义务维修房屋天花板?并说明理由。
(2)乙是否有权要求甲支付天花板维修费用并减免维修期间相当于酒店住宿费用的租金?并说明理由。
(3)甲是否有权要求乙赔偿洗衣机损坏的损失?并说明理由。
(4)甲是否有权要求乙拆除壁炉?并说明理由。
(5)乙关于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6)丁是否有权要求乙1个月内搬出?并说明理由。
【案例1答案】
(1)甲有义务维修天花板。根据规定,出租人(甲)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乙有权要求甲支付天花板维修费用并减免维修期间相当于酒店住宿费用的租金。根据规定,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3)甲有权要求乙赔偿洗衣机损坏的损失。根据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丙)对租赁物造成损坏的,承租人(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甲有权要求乙拆除壁炉。根据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5)乙关于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其近亲属(包括但不限于其兄弟姐妹),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丁无权要求乙1个月内搬出。根据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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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2019年4月1日,上海的甲公司与北京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0吨化工原料,总价款为20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交货,甲公司在验货后7日内付款。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
2019年4月2日,甲公司以其办公用房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由于办公用房的价值仅为100万元,甲公司又请求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丙银行与丁公司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
2019年4月10日,乙公司准备通过铁路运输部门发货时,甲公司的竞争对手告知乙公司,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将要破产。乙公司随即暂停了货物发运,并电告甲公司暂停发货的原因,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告知乙公司:本公司经营正常,货款已经备齐,乙公司应尽快履行合同,否则将追究其违约责任。但乙公司坚持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因甲公司急需这批货物,只好按照乙公司的要求提供了银行保函。
5月25日,乙公司收到银行保函,当日向铁路运输部门支付了运费并发货。货物在运输途中,遇泥石流灾害全部灭失。
借款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没有偿还丙银行的借款本息。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暂停发货是否有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
(2)在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如何交付标的物?
(3)货物灭失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4)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是一般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5)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多长?并说明理由。
(6)如果当事人对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未进行约定,丙银行可否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案例2答案】
(1)乙公司暂停发货没有法律依据。根据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在本题中,乙公司并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因此,乙公司不能以不安抗辩权为由暂停发货。
(2)合同当事人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3)货物灭失的损失由甲公司承担。根据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甲公司)承担。
(4)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规定,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根据规定,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6)丙银行不能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在本题中,丙银行应当优先实现主债务人甲公司的抵押,因此,丙银行不能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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