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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试题七

来源:华课网校  [2020年5月6日]  【

  一、要约与承诺

  【单选题1】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发出要约邀请的是( )。(2012年)

  A.甲公司向数家贸易公司寄送价目表

  B.乙公司通过报刊发布招标公告

  C.丙公司在其运营中的咖啡自动售货机上载明“每杯一元”

  D.丁公司向社会公众发布招股说明书

  【答案】C

  【解析】(1)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一般应界定为要约邀请;(2)自动售货装置出售商品明码实价且正在出售,符合界定要约的两个核心条件(内容具体确定,一经接受即受约束),属于要约。

  【单选题2】3月1日,甲公司经理赵某在产品洽谈会上遇见钱某,钱某告知赵某其所在公司欲出售一批钢材,赵某要求钱某给甲公司发一份要约。3月2日,钱某用快递给甲公司发出要约,收件人为赵某。3月3日,快递送达甲公司传达室。3月5日,赵某出差归来,传达室将快递交给赵某。3月6日,赵某拆阅快递。该要约生效的时间是( )。(2018年)

  A.3月6日

  B.3月2日

  C.3月5日

  D.3月3日

  【答案】D

  【解析】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送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是送达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其他能够控制的现实或虚拟空间(如信箱或邮箱等),即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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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选题3】甲公司于4月1日向乙公司发出订购一批实木沙发的要约,要求乙公司于4月8日前答复。4月2日乙公司收到该要约。4月3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订购实木沙发,遂向乙公司发出撤销要约的信件,该信件于4月4日到达乙公司。4月5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暂无实木沙发,问甲公司是否愿意选购布艺沙发,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要约失效的时间是( )。(2011年)

  A.4月3日

  B.4月4日

  C.4月5日

  D.4月8日

  【答案】C

  【解析】甲公司在要约中要求乙公司于4月8日前答复,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因此4月4日撤销要约的通知到达时,不产生撤销要约的效力,直到4月5日乙公司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时,原要约才失去效力。

  【单选题4】陈某在8月1日向李某发出一份传真,出售房屋一套,面积90平方米,价款260万元,合同订立7日内一次性付款,如欲购买请在3日内回复。李某当日传真回复,表示同意购买,但要求分期付款,陈某未回复。8月3日李某再次给陈某发传真,表示同意按照陈某传真的条件购买,陈某仍未回复。下列关于陈某、李某之间合同成立与否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是( )。(2017年)

  A.李某的第二次传真回复为新要约,陈某未表示反对,合同成立

  B.李某的两次传真回复,均为新要约,合同不成立

  C.李某的第二次传真回复为承诺,合同成立

  D.李某的第一次传真回复为承诺,合同成立

  【答案】B

  【解析】(1)李某8月1日的回复将付款方式修改为“分期付款”,属于对要约作了实质性变更,应视为新要约,同时,陈某的原要约失效;(2)李某8月3日的传真将其8月1日的“新要约”进一步修改为“一次性付款”,产生了另一个新要约,但由于陈某对李某8月3日的新要约并未答复同意,合同尚未成立。

  二、合同的成立

  【判断题5】王某与吴某通过电子邮件签订的化妆品买卖合同属于书面形式的合同。( )(2014年)

  【答案】√

  【单选题6】郑某和张某拟订一份书面合同。双方在甲地谈妥合同的主要条款,郑某于乙地在合同上签字,其后,张某于丙地在合同上盖章,合同的履行地为丁地。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合同成立的地点是( )。(2011年)

  A.甲地

  B.乙地

  C.丙地

  D.丁地

  【答案】C

  【解析】张某于丙地在合同上盖章时,合同达到了“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状态,合同相应成立。

  三、合同约定不明的处理

  【单选题7】地处江南甲地的陈某向地处江北乙地的王某购买五吨苹果,约定江边交货。后双方就交货地点应在甲地的江边还是乙地的江边发生了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无法确定。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苹果的交付地点应是( )。(2017年)

  A.乙地的江边

  B.由陈某选择甲地或者乙地的江边

  C.由王某选择甲地或者乙地的江边

  D.甲地的江边

  【答案】A

  【解析】当事人就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总原则”仍不能确定的,交付货币和不动产以外的其他标的(例如苹果)的,在履行义务一方(对交付货物而言,履行义务一方为卖方王某)所在地(乙地)履行。

  四、合同的保全

  【多选题8】甲对乙享有50000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称无能力清偿欠款。甲调查发现,乙对丁享有3个月后到期的7000元债权,戊因赌博欠乙8000元;另外,乙在半年前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对丙享有10000元债权,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丙享有5000元债权。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乙对其享有的债权都怠于行使。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不可以代位行使的债权有( )。(2011年)

  A.乙对丁的7000元债权

  B.乙对戊的8000元债权

  C.乙对丙的10000元债权

  D.乙对丙的5000元债权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乙对丁的债权没有到期;(2)选项B:赌债不属于合法债权;(3)选项C:此为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单选题9】下列关于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18年)

  A.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2年内行使

  B.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须以债务人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只需通知第三人即可

  D.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答案】D

  【解析】(1)选项A: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2)选项BC: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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