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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前练习题十二

来源:华课网校  [2019年11月6日]  【

  【(2018年卷I)·简答题】

  张某拟与王某、赵某共同投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因张某不愿以自己名义投资,遂与李某约定,李某为名义股东,张某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后李某按照约定,认缴出资100万元,设立了甲公司。李某被记载于甲公司股东名册,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王某、赵某认缴的出资全部缴足,李某认缴的出资张某仅实际缴纳60万元。

  甲公司经营期间,李某未经张某同意将其在甲公司的股权进行质押,并造成了损失。张某得知后,要求李某赔偿损失,遭到拒绝。

  为防止李某继续损害自己的利益,张某要求甲公司将其变更为股东并记载于股东名册,遭到王某、赵某反对,双方发生争议。

  在变更股东的争议未解决前,甲公司因资不抵债,破产清算。债权人郑某以李某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李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李某以其仅为名义股东为由抗辩。

  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是否有权拒绝张某的赔偿请求?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李某无权拒绝张某的赔偿请求。

  根据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李某未经张某同意将其在甲公司的股权进行质押,给张某造成了实际损失,张某有权请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2)张某未经王某、赵某同意能否变更为甲公司股东?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张某未经王某、赵某同意不能变更为甲公司股东。

  根据规定,如果实际出资人未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将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例中,张某要求甲公司将其变更为股东并记载于股东名册,遭到王某、赵某反对,没有得到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因此张某不能变更为甲公司股东。

  (3)李某是否有权拒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李某无权拒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规定,如果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股东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李某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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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卷II)·简答题】

  2014年4月,张某、王某、李某三人投资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张某担任公司董事长,王某担任公司董事。2017年5月,乙投资公司拟收购甲公司。经查,甲公司存在下列情况:

  (1)张某将其已转入甲公司账户的200万元出资转出100万元;

  (2)王某曾于2010年因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2013年刑满释放;

  (3)李某出资的办公用房,虽已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经其他股东催促,至今仍未交付甲公司使用。为此,其他股东主张李某不得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转出100万元出资是什么行为?张某应向甲公司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张某转出100万元出资属于抽逃出资。

  张某应当向公司返还100万元的本息。

  (2)王某担任甲公司董事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王某担任甲公司董事不合法。

  根据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王某2010年因行贿罪被判处刑罚,2013年执行期满,到公司设立时2014年未逾5年,因此王某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3)其他股东主张李某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其他股东主张李某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合法。

  根据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7年卷I)·综合题】

  2015年6月,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陈某共同投资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丁公司),丁公司章程规定:(1)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2)甲公司以房屋作价120万元出资;乙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100万元出资;陈某以货币100万元出资;丙公司出资180万元,首期以原材料作价100万元出资,余额以知识产权出资,2015年12月前缴足。(3)公司设股东会,1名执行董事和1名监事。(4)股东按照1:1:1:1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对出资及表决事项未作其他特别规定。

  公司设立后,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了出资,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丙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缴纳首期出资后,于2015年11月以特许经营权作价80万元缴足出资。

  2017年6月,因股东之间经营理念存在诸多冲突且无法达成一致,陈某提议解散丁公司。丁公司召开股东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赞成,丙公司反对。于是股东会作出了解散丁公司的决议。丁公司进入清算程序。

  清算期间,清算组发现如下情况:

  (1)由于市场行情变化,甲公司出资的房屋贬值10万元;

  (2)乙公司出资时机器设备的实际价额为70万元,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100万元。

  清算组要求甲公司补足房屋贬值10万元,甲公司拒绝;要求乙公司和其他股东对乙公司实际出资价额的不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指出丁公司股东出资方式中的不合法之处。

  『正确答案』丙公司以特许经营权出资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丁公司设1名执行董事和1名监事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合法。

  根据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3)丁公司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合法。

  根据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按照1:1:1:1行使表决权”,则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甲、乙、陈某赞成,丙反对,赞成的比例为75%,满足“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要求,因此决议合法。

  (4)甲公司拒绝补足房屋贬值10万元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合法。

  根据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题目中当事人没有约定,因此甲无需补足贬值部分。

  (5)对乙公司实际出资额的不足,乙公司和其他股东分别应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乙应当补足出资30万元,其他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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