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甲公司将一厂房出租给乙公司,租期5年,月租金3万元。租赁合同签订前,甲公司书面告知乙公司该厂房已为丙银行设定抵押权,用以担保甲公司向丙银行的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其利息。
2018年6月,甲公司不能履行对丙银行的到期借款债务,致使厂房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此时,乙公司已拖欠甲公司3个月租金9万元。丙银行通知乙公司应向其交付租金,乙公司认为厂房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甲公司,而非丙银行,因此拒绝向丙银行交付租金。乙公司转而向甲公司请求赔偿因厂房被查封所遭受的损失,并主张将损失赔偿与所欠租金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抵销。
2018年8月,厂房被依法拍卖,由于厂房带租拍卖无人应买,丙银行向乙公司主张租赁终止。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物权、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乙公司拒绝向丙银行交付租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乙公司拒绝向丙银行交付租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问题2】乙公司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赔偿损失?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乙公司无权请求甲公司赔偿损失。根据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问题3】丙银行能否向乙公司主张租赁终止?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丙银行有权向乙公司主张租赁终止。根据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即因租赁关系的存在致使抵押权实现时无人应买抵押物,或出价降低导致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等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主张租赁终止。
2.
2015年9月1日,周某向梁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为24%。甲公司财务部门经理关某以财务部门名义为周某的该借款提供担保,与梁某签订了一份加盖甲公司财务部门章的保证合同。
借款期限届满后,周某无力清偿借款本息。 2016年10月10日,梁某请求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以保证合同无效为由拒绝。
2016年12月1日,梁某调查发现,周某于2016年1月1日将一辆价值10万元的轿车赠送给亲戚郑某。2017年1月20日,梁某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赠与行为,郑某抗辩:
(1)自己不知道周某无力清偿欠款,属于善意第三人,梁某无权请求撤销;
(2)自2016年1月1日赠与行为发生至梁某起诉,已经超过可以行使撤销权的1年法定期间,梁某无权请求撤销。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甲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合法。根据规定,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问题2】郑某抗辩理由(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郑某抗辩理由(1)不成立。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不论第三人是否善意,债权人均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问题3】郑某抗辩理由(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郑某抗辩理由(2)不成立。根据规定,合同保全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而非行为发生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的,该撤销权消灭。在本题中,梁某知道赠与行为的时间为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月20日起诉时未逾1年。
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消防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土建职称公路检测工程师建筑八大员注册建筑师二级造价师监理工程师咨询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 城乡规划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安全工程师设备监理师环境影响评价土地登记代理公路造价师公路监理师化工工程师暖通工程师给排水工程师计量工程师
执业药师执业医师卫生资格考试卫生高级职称护士资格证初级护师主管护师住院医师临床执业医师临床助理医师中医执业医师中医助理医师中西医医师中西医助理口腔执业医师口腔助理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公卫助理医师实践技能内科主治医师外科主治医师中医内科主治儿科主治医师妇产科医师西药士/师中药士/师临床检验技师临床医学理论中医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