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有关要点如下:
(1)公司注册资本为600万元。其中,甲出资180万元(货币出资70万元、计算机软件作价出资110万元),乙出资150万元(机器设备作价出资100万元、特许经营权作价出资50万元),丙以货币270万元出资。
(2)公司董事长由甲委派,副董事长由乙委派,经理由丙提名并经董事会聘任,经理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时,出资各方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为:甲按照注册资本30%的比例行使表决权;乙、丙分别按照注册资本35%的比例行使表决权。
(3)公司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时,出资各方按照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公司分配红利时,出资各方依照以下比例进行分配:甲享有红利25%的分配权;乙享有红利40%的分配权;丙享有红利35%的分配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股东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3)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4)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分红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案例1答案】
(1)乙以特许经营权出资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3)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比例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分红比例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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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9家国有企业拟共同投资设立光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中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17年3月,光中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其中,全部董事均由股东代表担任。
2018年10月,光中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制订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2亿元。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7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4家股东不赞成增资,4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19年3月,光中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海南分公司。海南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合同约定被诉至法院,对方以光中公司是海南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光中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光中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规定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2)光中公司首次股东会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光中公司全部董事均由股东代表担任的做法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光中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5)光中公司是否应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说明理由。
【案例2答案】
(1)公司章程中关于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召开条件不合法。根据规定,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均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2)首次股东会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不合法。根据规定,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在本题中,乙是出资最多的股东,首次股东会会议应当由乙召集和主持。
(3)全部董事均由股东代表担任不合法。根据规定,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中必须包括职工代表。
(4)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不合法。根据规定,股东会对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5)光中公司应当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规定,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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