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案例1】(2010年简答题)
【解释】本题根据2018年教材进行了修改。
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白酒和果酒。2009年8月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购进业务:从国内购进生产用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80万元、增值税13.60万元,由于运输途中保管不善,原材料丢失3%;从国内购进一台生产用机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1.70万元;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劳保用品,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万元、增值税0.06万元。
(2)材料领用情况:单位幼儿园领用以前月份购进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材料,成本5万元,该材料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3)销售业务: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白酒,合同规定,不含税销售额共计200万元,本月应收回60%货款,其余货款于9月10日前收回,本月实际收回货款50万元。销售果酒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万元,另收取优质费3.51万元。
假定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符合税法规定并在本月认证抵扣。
该酒厂财务人员在申报增值税时计算过程如下: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13.60+1.70+0.06=15.36(万元)
当期销项税额=(200+15)×17%=36.55(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36.55-15.36=21.19(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指出该酒厂财务人员申报增值税时存在哪些问题,分别简要说明理由并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
【案例1答案】
(1)运输途中因保管不善丢失的3%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根据规定,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单位幼儿园领用以前月份购进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材料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根据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税法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3)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应按照销售额的全部价款计算销项税额。根据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销售果酒取得的优质费未作为价外费用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规定,优质费属于价外费用,应当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解析】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13.60×(1-3%)+1.7+0.06-5×17%=14.10(万元)。
(2)当期销项税额=200×60%×17%+15×17%+3.51÷(1+17%)×17%=23.46(万元)。
(3)当期应纳增值税=23.46-14.10=9.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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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2012年综合题)
【解释】本题根据2018年教材进行了修改。
甲木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实木地板的生产、销售,同时从事木制工艺品、筷子等的生产经营。
(一)相关资料
2017年8月,甲公司发生下列业务:
(1)购进油漆、修理零配件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万元、税额8.5万元。
(2)购入原木用于生产实木地板,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万元。
(3)将橡木加工成A型实木地板,本月销售取得含税销售额81.9万元,将部分橡木做成工艺品进行销售,取得含税销售额52.65万元。
(4)销售自产B型实木地板4.5万平方米,不含税销售额为每平方米28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收取包装费11.7万元,开具普通发票。
(5)将自产C型实木地板0.1万平方米用于本公司职工食堂装修,成本为5.43万元,C型实木地板没有同类销售价格;将自产的D型实木地板0.2万平方米无偿提供给某房地产公司,用于装修该房地产公司的样板间供客户参观,D型实木地板的成本为18万元,市场销售价为每平方米160元(不含增值税额)。
已知: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和成本利润率均为5%;相关发票已经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二)甲公司财务人员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情况:
(1)当期进项税额=8.5+200×11%=30.5(万元)
(2)当期销项税额=81.9÷(1+17%)×17%+52.65÷(1+17%)×17%+4.5×280×17%+11.7÷(1+17%)×17%=235.45(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财务人员在申报纳税时存在哪些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2)计算甲公司当期应纳增值税额(涉及计算的,列出计算过程,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计算单位:万元)。
【案例2答案】
(1)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②将自产的C型实木地板用于本公司职工食堂装修,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根据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视同销售货物,计征增值税;③将自产的D型实木地板无偿赠送给某房地产公司,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根据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计征增值税。
(2)应纳增值税额
①当期销项税额=(81.9+52.65)÷(1+17%)×17%+[4.5×280+11.7÷(1+17%)]×17%+5.43×(1+5%)÷(1-5%)×17%+2000×0.016×17%=241.91(万元)。
②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8.50+200×13%=34.50(万元)。
③当期应纳税额=241.91-34.50=207.41(万元)。
【案例3】(2013年简答题)
【解释】本题根据2018年教材进行了修改。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电动工具,2013年6月,甲公司发生如下事项:
(1)6月3日,购入一批钢材,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80万元,增值税额13.6万元。
(2)6月11日,处理一批下脚料,取得含税销售收入3.51万元。
(3)6月23日,因管理不善,当月购进的钢材部分被盗,不含税价值12万元。
已知:甲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主管税务机关认证,甲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和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当期购入钢材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全额扣除?说明理由并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2)甲公司销售下脚料的销项税额是多少?
【案例3答案】
(1)甲公司当期购入钢材的进项税额不能全额扣除。根据规定,当月购进的钢材因管理不善被盗的部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购入钢材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3.6-12×17%=11.56(万元)。
(2)甲公司销售下脚料的销项税额=3.51÷(1+17%)×17%=0.5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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