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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经典习题2_第5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18年10月23日]  【

  【考题·简答题】(2016年)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于2014年3月上市,董事会成员为7人。

  2015年甲公司召开的3次董事会分别讨论事项如下:

  (1)讨论通过了为其子公司一次性提供融资担保4000万元的决议,其时甲公司总资产1亿元;

  (2)拟提请股东大会聘任乙公司的总经理刘某担任甲公司独立董事,乙公司为甲公司最大的股东;

  (3)讨论向丙公司投资的方案。参加会议的6名董事会成员中,有4人同时为丙公司董事,经参会董事一致同意,通过了向丙公司投资的方案。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董事会是否有权作出融资担保决议?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董事会无权作出融资担保决议。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题目中担保金额4000万元,超过总资产1亿元的30%,应当是股东大会特别决议。

  (2)甲公司能否聘任刘某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不能聘任刘某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根据规定,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题目中乙公司是甲上市公司最大股东,而刘某在乙公司任职,属于“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3)甲公司董事会通过向丙公司投资的方案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董事会通过向丙公司投资的方案不合法。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题中出席会议的6个董事中有4个是关联董事,无关联董事不足3人,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考题·简答题】(2015年)甲、乙、丙、丁、戊于2010年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下称A公司),出资比例为22%、30%、20%、20%、8%。2014年A公司发生有关事项如下:

  (1)3月,甲向银行申请贷款时请求A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为此甲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按期召集了股东会,会议就A公司为甲提供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甲、乙、戊赞成,丙、丁反对,股东会作出了为甲提供担保的决议。

  (2)6月,因A公司实力明显增强,乙提议将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此董事会按期召集了股东会,会议就变更公司形式事项进行表决时,乙、丙、丁赞成,甲、戊反对,股东会作出了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要求: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是否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甲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根据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甲出资比例占22%,而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股东是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所以甲代表的表决权达到十分之一以上,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作出的为甲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决议不合法。根据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题目中接受担保的股东甲没有回避表决,不符合规定。

  (3)股东会作出的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决议合法。根据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题目中乙丙丁赞成,三人代表的表决权为70%,决议通过。

  【考题·简答题】(2012年)2010年7月8日,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章程,其有关要点如下:(1)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400万元;(2)甲、丙各以货币100万元出资。首次出资均为50万元,其余出资均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付;乙以房屋作价出资200万元,公司成立后一周内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

  2010年8月8日,甲、丙依约缴付了首次出资。10月8日,公司成立,10月12日,乙将房屋产权依约转移给公司。2011年8月5日,甲履行了后续出资义务。2011年底,公司取得可分配红利100万元。

  2012年1月10日,甲、乙、丙就100万元红利的分配发生争执,此时丙尚未缴付剩余出资。经查,乙作价出资的房屋实际价值仅为100万元。因公司章程没有约定红利分配方法。甲、乙、丙分别提出了自己的主张:甲认为应按2:2:1的比例分配;乙认为应按1:2:1的比例分配;丙认为应按1:1:1的比例分配。

  要求: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乙作价出资的房屋实际价值为100万元,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200万元,对此,甲、乙、丙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由乙补足100万元出资,甲丙承担连带责任。乙应当对甲、丙承担违约责任。

  【说明】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2)对公司可分配的100万元红利,甲、乙、丙应按何种比例分配?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甲乙丙按照实缴出资比例(2:2:1)分配红利。

  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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