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题1·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基于票据本身存在的一定事由发生的抗辩,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该类事由有( )。
A.票据债务人为无行为能力人
B.票据债务人的签章被他人假冒
C.票据背书不连续
D.票据上未记载出票地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BC:均属于对物抗辩的情形;(2)选项D:出票地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上未记载出票地,并不属于对物抗辩的情形。
【例题2·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采用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支付货款,后乙公司以自己为付款人签发汇票并交付给甲公司,因甲公司欠丙公司货款,故甲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持票向乙公司行使付款请求权时,乙公司以甲公司未供货为由拒付,经查,丙公司对甲公司未供货不知情。下列关于乙公司的拒付主张是否成立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不成立,因丙公司为善意持票人,乙公司不得以对抗甲公司的抗辩事由对抗丙公司
B.成立,因甲公司未供货,乙公司当然可拒绝付款
C.不成立,因甲公司已转让该汇票并已退出票据关系
D.成立,因丙公司与乙公司并无合同关系
【答案】A
【解析】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例题3·多选题】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认定保险标的是否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有( )。
A.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
B.保险标的使用范围的改变
C.保险标的所处环境的变化
D.保险标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改变
【答案】ABCD
【解析】认定保险标的是否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①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②保险标的使用范围的改变;③保险标的所处环境的变化;④保险标的因改装等原因引起的变化;⑤保险标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改变;⑥危险程度增加持续的时间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増加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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