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具有成本和公允价值两种模式,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满足特定条件时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但是,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
在极少情况下,采用公允价值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的企业,有证据表明,当企业首次取得某项非在建投资性房地产(或某项现有房地产在改变用途后首次成为投资性房地产)时,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不能持续可靠取得的,应当对该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直至处置,并且假设无残值。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的企业,对于在建投资性房地产(包括首次取得的在建投资性房地产),如果其公允价值无法可靠确定,但是预期该房地产完工后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应当以成本计量该在建投资性房地产,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或完工后(二者孰早),再以公允价值计量。
但是,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的企业,即使有证据表明,企业首次取得某项投资性房地产时,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该企业仍应对该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一、成本模式:
1、按月计提折旧或摊销,分录: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摊销)
2、比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分录: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二、公允价值模式:
1、在投资性房地产科目下设明细科目成本、公允价值变动。
2、不再计提折旧,不在进行摊销,不再计提减值准备。
3、设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分录: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这是一个利润表的账户,它反映的是未实现的损益,待处置时,将累计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到其他业务成本)
三、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的模式的变更(属于会计政策变更,要进行追溯调整,调整期初留存收益——盈余公积及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规定:
1、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2、成本模式可以转为公允价值模式,但公允价值模式不得转为成本模式。
3、同一企业只能选择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量,不能同时采用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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